嵩明:探索建立三项工作机制 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
来源于:嵩明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9-08-06 14:55:06
编辑:嵩明—王瑞华
今年以来,嵩明县纪委监委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积极探索监察职能向乡镇街道、村居延伸的有效途径,全面开展县监委向镇(街道)派出监察室、镇(街道)选聘村(社区)监察联络员工作,通过探索建立三项机制,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实现监察监督全覆盖。
定期约谈强化担当。印发《县监委主要负责人定期约谈镇(街道)监察室负责人制度(试行)》,要求本着关心爱护、严格要求的原则,按照着眼防范、主动监督的要求,围绕监察职责,同镇(街道)监察室负责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合力推进监察监督工作。谈话工作由县监委统一领导,由县监委主任、副主任或委托班子成员负责实施,谈话情况梳理汇总后县监委主任专题会专题汇报。谈话次数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每年的谈话安排,根据县监委的工作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各镇(街道)监察室主要负责人需要对村(社区)监察联络员开展谈话的,并将开展谈话的情况存档备查。
绩效考核提升质效。出台《嵩明县纪委县监委关于对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和园区纪工委考核的实施办法(试行)》,全面落实“三为主”要求,罗列正负清单全面强化对基层纪检监察的考核。正面清单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信访举报处置、问题线索处置及案件查办、案件审理况、监督检查、信息和宣传工作、创新亮点工作、协助专项工作及受表彰九个方面的情况,负面清单包括工作落实不力或出现重大失误,班子成员违纪的情形,一票否决的事项七个方面的情况。明确考核等次评定结果作为单位干部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等的重要依据,促使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不断严格工作要求,提升工作效能。
村级监察助力监督。制定《嵩明县村(社区)监察联络员管理制度(试行)》,在全县75个村(社区)聘请了75个村级联络员,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人员的监察监督,坚决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基层延伸,明确村(社区)监察联络员履行五项职责,享有四项权限,应尽六项义务,及时报告七项工作,并由镇(街道)纪(工)委、监察室加强对村(社区)监察联络员的管理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对不认真履职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同时,县监委对各镇(街道)检查考核村(社区)监察联络员的情况进行再抽查。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县纪委监委将继续探索建立各项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县镇村纵向贯通的监督体系,全面打通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的‘最后一公里’,真正让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县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说。(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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