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迅速推进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开篇工作
来源于:嵩明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9-07-19 17:06:47
编辑:嵩明—王瑞华
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嵩明县纪委监委明确职能、强化监管,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打通了监察工作“最后一公里”。
强化组织领导,确保监督“全覆盖”。为加强对县监察委员会向镇(街道)派出监察室工作的统一领导,确保工作有序推进,成立县监察委员会向镇(街道)派出监察室工作领导小组。由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县委组织部主要领导分别任组长、副组长,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各镇(街道)党(工)委相关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纪委监委。负责统筹协调和各项日常工作;县委组织部负责相关干部任免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涉及的经费保障;各镇(街道)党(工)委负责、纪(工)委配合村(社区)监察联络员的人员审定、聘任以及保障镇(街道)纪检监察工作和村(居)务监委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经费、设备等条件。
严格选任程序,确保配备“高质量”。按照机构、职数、编制三不增原则,县监察委员会向5个镇(街道)派出监察室,镇(街道)派出监察室与镇(街道)纪(工)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块牌子。镇(街道)监察室设主任1名,由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兼任;设副主任1名,由镇(街道)纪(工)委副书记兼任;设监察员不少于1名,由镇(街道)纪(工)委纪检专干兼任。同时,县监委探索在村(社区)聘任监察联络员,在全县75个村(社区),均设置村(社区)监察联络员,由村(社区)党组织推荐,镇(街道)纪(工)委聘任(任期与村级监委会任期相同),报县监委备案。
规范基本职责,确保延伸“无死角”。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委联合印发《嵩明县监察委员会向镇(街道)派出监察室的实施方案》,明确了镇(街道)监察室的监察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辖相结合原则,监察对象有6类;规定了镇(街道)监察室的主要职责,根据县监委授权,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的6项职责;强调了镇(街道)监察室的监察权限,可以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4项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如需要采取其他调查措施的,必须报县监委同意,以县监委的名义行使,镇(街道)监察室予以配合。县监委不赋予镇(街道)派出监察办公室职务犯罪调查措施,不授权其采取留置等限制人身或者财产权利的措施。
建立规章制度,确保工作“快推进”。按照规定,县监委牵头正在研究制定镇(街道)监察室履职监察职责的工作流程,对镇(街道)监察室履职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推动镇(街道)监察室依法履职,对出现违规、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正在健全完善考核工作机制以及对镇(街道)监察室履行职责的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对镇(街道)监察室和监察干部工作实绩的考核和日常监管工作。正在牵头制定县监委主要负责人定期约谈镇(街道)监察室负责人以及村(社区)监察联络员制度,明确监察联络员工作职责。下步,将持续构建县镇村纵向贯通的监督体系,真正让监察职能延伸上水平。
“以往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履职容易受人情干扰而且人手不足、力量分散,向镇(街道)派出监察室后,既强化了派的权威,又攥紧了监督拳头。下一步,将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监察办公室在解决基层“微腐败”等问题上的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杨林镇纪委书记说到。(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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