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做实做细审查调查后半篇文章
来源于:嵩明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9-06-18 16:00:35
编辑:嵩明—王瑞华
“我们查办一起案件取得什么样的效果,在案件审理和处分决定执行阶段是最能看出来的,如何将审查调查质效最大化,我们一直在审查调查的后半篇文章上下功夫。”嵩明县纪委案审室主任在总结工作时这样说。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嵩明县纪委监委不断探索创新,力求通过审查调查后半篇文章获取最大程度的警示教育惩戒作用。
“镇案县审”制度,提高基层审查调查工作质效。嵩明县的镇案县审工作可以追溯到2016年,监察体制改革后,结合新《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试行)》等规定,嵩明县纪委对《办法》进行了修订,重点围绕探索派驻纪检组查办案件的审理工作,区别轻重处分审理模式以及明确法纪案的办理步骤等内容,不断深化和完善各项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基层纪律审查部门办案工作的日常监督指导,有效提高全县整体案件办理质量。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共指导基层单位办理纪律处分案件40件。
“四书一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审查调查惩防效应。严格执行“四书一报告”和“一案三书”实施办法,在审查调查期间,促使被审查调查对象撰写《忏悔书》《给亲属的廉政家书》《给单位领导和同事的廉政忠告书》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言书》;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由审查调查组对被审查调查对象违纪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深刻分析原因,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形成的《案例剖析报告》;同一违纪(违法)案件的《案件处分决定书》和“四书一报告”中的由被处分人写的《给单位领导和同事的廉政忠告书》在被处分人所在单位以专题会议形式当众宣读,既警示个人,也警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言书》须经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党(工)委、党组、党(总)支部〕会议研判,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四书”形式让被审查调查同志深刻反省,以“一报告”的形式发挥案件的治本功能,以“一案三书”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和源头治本作用,有效实现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综合效应最大化。今年以来,组织撰写忏悔书(检讨书)49份、家书1份、廉政忠告书1份、谏言书1份、案件剖析报告4份。
“细化规定”制度,落实《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贯彻中央关于《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结合实际,制定《〈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进一步使党组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践行“两个维护”,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做到充分认识《规定》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规定》的核心要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精神上来,把学习贯彻《规定》与学习党内其他党内法规结合起来,切实将《规定》落到了实处。
“执行情况检查”,确保处分决定执行到位。开展坚决纠正和防止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问题专项检查。采取自纠自查与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十八大以来办结案件的纪律处分执行情况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检查,重点围绕对纪律处分决定“秘而不宣、拖而不办、办而不严、归而不全”等执行不到位、“打白条、打折扣”现象进行检查;特别是被公、检、法机关作出处理后任未被纪律处分,甚至判刑后任未调整职务级别工资待遇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执行不到位、不规范问题限期整改,把发现和解决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作为提升纪律审查工作质量的突破口和着力点,畅通纪律审查的“最后一公里”,有效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经检查,发现部分单位存在信息不对等,漏纪未处分和拖而未办,处分建议未执行情况,都已要求其整改。(段姝含 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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