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深入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取得积极成效
来源于:嵩明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9-03-06 15:18:46
编辑:嵩明—王瑞华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嵩明县积极探索实践,始终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始终,实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内在一致、高度互补,推动嵩明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得到强化。县委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强化集中统一领导,把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列入县委常委会重要议事日程,形成纪委牵头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合力协同攻坚的良好工作局面,确保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同时,县委进一步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体现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日常工作中。通过改革,县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敢抓敢管、动真碰硬,问责力度不断加大。2018年,全县共查处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问题33个,问责党组织6个、党员领导干部17人,给予党纪处分12人,以严厉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监督监察得到全面覆盖。坚持把转隶作为推进试点工作的关键,坚持高标准,严把政治关、严格资格条件。加强与人大机关的对接,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监委。全县共划转编制13个,转隶人员11人。监察体制改革后,县纪委县监委在力量配备上向监督执纪监察一线倾斜,机关监督执纪部门机构数、编制数分别达到10个和35个,占总数的76.9%和81.4%。同时,有效解决行政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等问题,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监察对象从2200余人增加到6200余人,实现监察全覆盖。
治理效能转化成效初显。发挥县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优势,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察调查处置职责,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实现审查调查与司法程序之间衔接有序、顺畅高效,办案质效明显提升,改革成效充分彰显,有力地推动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工作进程。2018年,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449件(次),同比上升28%;处置问题线索186件,同比上升34.8%。初步核实162件(次),同比上升179%;立案100件,同比上升56.25%;处分党员、公职人员76人,同比上升24.6%;通过办案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72.33万元。正确运用监察法赋予的权限,使用调查措施875人次,其中留置3人。
监督首要职责得到落实。县纪委监委紧持续深化日常检查工作台账和执纪审查问题台账,形成“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定期分析排查机制,加大日常监督力度。印发县纪委县监委“统筹联动”执纪监督实施办法、执纪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建立日常监督、线索排查、分析研判、快查快办、追责问责、跟踪落实等监督工作流程。组织实施公职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专项监督、整治“四风”问题专项行动、专项治理腐败和作风问题,对环保领域存在问题专项整治等,发现履职不力问题187个,追责问责58人;查处违反“七严格、十严禁”纪律规定问题94个,追责问责54人;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3个,追责问责23人;处理环保领域问题26件,问责10人,集体问责单位2个,党纪政务处分2人;排查、移交、处置扶贫领域问题471个,问责追责30人(个),通报典型问题8批26人。
队伍自身建设得到加强。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重要事项请示报告、说情干预登记备案等制度,强化监督执纪审查权的制衡和约束。建立工作提示预警以及加强领导批示件管理制度,对重点事项完成情况及干部纪律作风建设情况开展重点督查并按月通报,推动工作落实到位。组织开展综合业务、知识拓展等23期1300余人次参加的培训教育活动。在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内深入开展“本领大提升、作风大改进、制度大规范、感情大融合”主题大练兵活动,着力补短板、强素质、提能力、促融合。完善落实督查督办考核办法、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和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对纪检监察干部违规违纪行为“零容忍”,受理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11件11人,内部责任追究6件14人,坚决防止“灯下黑”。(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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