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2018年运用12项调查措施共1443次

来源于:晋宁区纪委

发布时间:2019-01-26 12:36:37

编辑:晋宁—张亚云

2018年晋宁区实施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按照能试尽试、全要素使用原则,全面审慎、积极稳妥探索和实践12项调查措施,助推监察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全年共全使用各项调查措施1443次,其中谈话669次,询问83次,讯问210次,查询201次,调取271次,查封2次,扣押2次,搜查1次,留置4人(次)。

强化学习理解,精准运用各项措施。为确保纪法全面贯通、法法无缝衔接,采取集中学习、业务培训、异地考察学习等方式,加强学习教育培训力度,重点对《监察法》、《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试行)》等四项制度进行学习;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到区纪委监委开展调研,就在监察体制改革后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存在的困难、疑惑进行深入解答、交流和讨论。不断提高纪检干部用准用好12项调查措施的能力,吃透12项调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启动程序、审批流程、具体要求等的规定,确保在审查调查过程中能准确适用适当的措施。

规范审批流程,确保措施使用合规。在使用十二项措施的过程中,晋宁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制作规范性报批文书,坚持事前请示批准、事中及时报告、事后汇报结果的三原则, 按照《云南省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使用规范(试行)》规定层层履行报批程序,经相关领导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采取相应措施,杜绝调查措施使用的监管盲区。在采取调查措施进行重要取证工作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档案材料全程留痕备查,使调查措施的使用更加严谨规范。

多要素运用措施,发挥最佳助力效果。在措施的实践运用中,案件承办人在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中可以根据办案需要,从案件调查的全局出发,本着“大胆试用,小心使用”的原则统筹各项措施的使用,随机适时采取调查措施开展调查,调查过程中可以不断组合变换使用不同的措施,保证各项措施能够被灵活运用,并发挥最佳效果,解决实践中各项措施之间关联性不强问题。如在采取留置措施过程中,适时组合采取调取(个人财产、房产、履历、电信通话情况等信息)、搜查(住房、办公室等场所)、查封或扣押(来源不明财物、重要证据等)、讯问及其他措施,将外围的调查取证与内部的谈话施压优化组合起来,不断提升各项措施的使用效果,提高案件被突破的可能性。( 龙昌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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