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拧紧监督执纪问责“链条”实现无缝衔接
来源于:禄劝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9-01-10 10:35:50
编辑:禄劝—杨庞华
“……综上所述,被调查人李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数额较大,涉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近日,禄劝县监委向禄劝县检察院移送了一起村干部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收到案件后,禄劝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立即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并以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审查,李某某身为村委会主任,在脱贫攻坚工作过程中顶风作案,将贪腐之手伸向了扶贫资金,挪用CD级危房改造资金。另在收取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房自筹款后,对这笔钱动了“歪心思”,将其中大部分资金以私自扣留的形式,或付施工队工程款的名义由其个人保管,私自挪用。
自禄劝县监委成立以来,与县检察院就移送案件问题进行多次专题研究, 以保证案件在移送、受理、采取强制措施等环节实现顺利衔接。县监委领导和县检察院领导均对此环节高度重视,对涉及相关科室以业务骨干人员进行专题的培训,进一步强化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的学习,并组织研讨。
禄劝县监委在案件的调查中,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和程序“三关”,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确保案件经得起司法审判的检验。在案件审查终结之前,县监委商请县检察院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并在案件移送前由县监委案件审理部门和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就案件移送程序、尚需补证材料等问题进一步协商沟通,并对案件移送对接程序进行推演,对可能出现的程序问题制定了预案,确保了案件依法有序的无缝衔接。
古语云:“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李某某的所作所为就是“民之所恶”,这不仅是对法律法规的漠视,更是对老百姓底线的公然挑战,“法网恢恢”怎会容忍这猖獗的腐败行为。《监察法》将原行政监察法已有规定和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有效衔接,明确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开展调查,保证了对各类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链条”完整,清扫各类违法违纪“死角”,使监督执纪工作形成有效震慑。(杨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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