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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发挥巡察“利剑”作用不“打折”

来源于:嵩明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9-01-07 15:40:36

编辑:嵩明—王瑞华

        2018年以来,嵩明县委坚决落实中央、省、市、县决策部署,紧扣十二届县委任期内巡察“全覆盖”的目标,不断加大力度,深化政治巡察,推动巡察工作向基层延伸,全年共组织开展了3轮巡察,派出巡察组13个,集中对22个单位党组织开展了“政治体检”,有效发挥巡察“利剑”作用,为营造嵩明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奠定了坚实基础。

加强制度建设,深化政治巡察。县委把巡察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实现形式,旗帜鲜明、意志坚定,积极开展巡察工作。2018年县委先后3次召开常委会集中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巡察工作重要论述、上级党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安排部署及相关领导的讲话精神,研究部署全县巡察工作。县委“五人小组”3次听取巡察情况报告,研究问题线索处置措施,安排部署巡察工作。修订制定《中共嵩明县委巡察工作规划(2016-2021年)》和《中共嵩明县委关于健全完善巡察制度深入开展巡察工作的实施细则》等文件,及时指导巡察工作有序开展。

突出问题导向,增强监督效果。县委巡察机构始终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衡量巡察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贯穿巡察监督全过程,紧盯“三大问题”、紧扣“六大纪律”、突出“三个重点”,着重从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发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纪检机构监督责任落实、选人用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等“七个方面”开展巡察工作,保证了巡察工作定位准确、方向不偏,真正当好“千里眼”“顺风耳”,充分发挥“显微镜”和“探照灯”作用,着力发现被巡察对象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方面存在得突出问题,做深做细做实“政治体检”。2018年开展的3轮巡察共发现面上问题129个,问题线索34件,提出整改意见及建议112条。截止2018年底,已立案2人,问责2人,纠错诫勉谈话8人,提醒谈话2人,了结1人;其余19件正在办理中,清理违规资金102.98余万元,切实发挥了巡察“利剑”作用。

延伸巡察监督,提级巡察村(社区)。2018年,县委首次将行政村(社区)的提级巡察列入日程,共对6个行政村(社区)开展了巡察(其中含2个省级贫困村),进一步延伸巡察监督,剑指基层“微腐败”,实现巡察全覆盖。针对行政村(社区)区别于机关单位的特点,巡察工作清单除“六个围绕,一个加强”方面的问题外,对惠民利民政策的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脱贫攻坚开展情况等内容作了具体明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着力于发现村、社区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遵守党的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党的建设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的存在问题。同时,将巡察结果作为被巡察村(社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作风建设的重要评价依据,作为村(社区)“两委”班子干部评价、评先评优、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2018年在村(社区)巡察中共发现问题67个,其中,党的领导弱化问题16个,党的建设缺失问题12个,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问题39个。

强化成果运用,抓实问题整改。在推进巡察全覆盖的同时,县委始终坚持抓责任、抓执纪、抓整改、抓制度,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巡察发现问题“条条整改、件件落实、事事有回音”。把问题整改贯穿巡察全过程,健全“问题限期整改、线索限期办结”制度,全面压实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责任,及时督促被巡察单位建立整改清单、细化整改任务,明确整改措施,落实党委(党组)书记签字背书,推动巡察反映问题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2018年,县委巡察机构专门组织3个检查组,针对前四轮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再检查,对13家党委(组)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的4个共性问题及34个个性问题,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对各单位进行了反馈,并下发了督促整改落实通知书,要求各党委(组)立行立改,并在1月内将落实情况报送至县委巡察办。同时对整改不力的2名党委(组)负责人进行了提醒谈话,3名党委(组)负责人进行了纠错诫勉谈话。(杨春发 陈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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