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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让每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留置第一案”开庭审理

来源于:宜良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8-12-28 16:49:52

编辑:宜良—石雪萍

      公诉人:“法庭上所出示证据均由宜良县纪委监察委依据法定程序收集获取。”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所出示的被调查对象供述及辩解的证据材料是否属实?”

      被告人:“上述材料均属实。”

      2018年12月27日上午,宜良县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移送司法机关的首例留置案件——宜良县狗街镇某社区村小组长许某等人涉嫌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在宜良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狗街镇政府干部、村社区干部共20余人旁听现场庭审。

      经查,宜良县狗街镇某社区村小组长许某在担任村小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本村社会闲散人员李某某、屠某某向因宜石复线征地的补偿受益人胡某某索取人民币50万元。另伙同本村委会妇女组长侍某某虚假套骗征地补偿款10余万元。2018年6月26日,许某某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宜良县监察委员会依法采取留置措施。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宜良县纪委监委给予许某某开除党籍处分,并就其涉嫌职务犯罪部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查办该留置案中,宜良县监察委高度重视,严格依照《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仔细剖析研判线索内容,精心梳理案情事实,认真制定案件调查处置方案。选优配强,抽调各科室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留置期间,执纪监督、案管、案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为联动,切实做好安全巡查、饮食安全、医疗保障、陪护管理、物品登记等工作,及时化解各项重大突发事件。确保调查工作总体环境安定有序,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依纪依法做出准确认定奠定坚实基础。着力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办案效能,宜良纪委监委下足一番“绣花”功夫,推动实现纪法全面贯通、法法无缝衔接。综合运用好谈话、讯问、询问、查询、留置等调查措施,打好办案调查“组合拳”。同检察机关保持动态沟通协调,依据法律程序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严把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重要关口,使每一项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材料都经得住论证推敲。

      本案是宜良监委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背景下办理的具有重要象征意义的“标杆性”案件。进一步锤炼增强宜良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本领,加深了对国家监察法律法规体系的理解运用能力。通过“零距离”、“全景式”法庭现场观摩,用“显微镜”对律师质证、被告人申辩等关键要素查找问题缺漏,用“放大镜”发现调查移送审判中程序衔接龋踟之处,用“多棱镜”观察案件审理产生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站位和政治敏锐性,提高收集、固定、运用证据的能力,提升案件办理质量。通过“以案释法”、“听学结合”,使审判活动成为推动转隶干部全面适应融合纪检监察体制一体化协调发展的“催化剂”,成为进一步掌握证据适格“三要件”规则、法庭采信基本规则和案件定性定量分析规则等业务能力的“营养品”,将“证据中心主义”化为纪检监察干部在职务犯罪调查工作中的自觉意识。

    “看到自己在日常工作中曾经接触到的同事和领导带着镣铐走上被告席,听到他们痛心疾首的忏悔,以及对党纪国法的淡漠无知,我内心深受震撼,我将以此为警醒,认真学习法律及相关规章制度,尽职履责,严格按制度办事,主动接受监督”。县纪委纪检监察室干部瞿凡杰表示。

   “我们组织党员干部旁听庭审,最为重要的是希望借此以案释法、以案明纪,通过‘性猛味烈’的警示教育,内攻于心、外正于行,置身其中,使党员干部在脸红心跳、发汗排毒中,幡然认清那些‘见怪不怪’的潜规陋习、扭曲颠倒的价值标准、习非成是的惯性做法的可悲结局,从而知荣知耻、知畏之惧,实现由止于不想、困于不能逐步向自觉不想的境界升华。最终将该案烙入史册,使其经得起人民和历史的检验。”宜良县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宋文琦 瞿凡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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