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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纪法

来源于:盘龙区纪委

发布时间:2018-12-05 16:03:15

编辑:盘龙—孟庆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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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华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所长。2018年8月9日,根据盘龙区国家保密委员会移送的叶某失职问题线索,盘龙区监委进行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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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7月26日,东华街道办在办公设备迁移安装过程中,因涉密计算机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叶某未在场,也未安排专人监督,同时涉密计算机未粘贴警示标识,导致技术人员误把一台涉密计算机连接到互联网,造成泄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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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作为分管领导,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涉密计算机误接到互联网负有领导责任,构成了失职泄密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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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经盘龙区监委研究,决定给予叶某政务警告处分。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案例提供: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纪委监委 绘图:卢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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