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用好“四种形态” 坚持挺纪在前
来源于:嵩明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8-10-31 16:00:20
编辑:嵩明—王瑞华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为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标本兼治的具体路径,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遵循。今年以来,嵩明县纪委监委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通过抓早抓小,将错误克服在发端之时,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抓早抓小,对症下药"用好第一种形态。党员干部的违纪往往从小错开始。县纪委坚持小过即问、小错就纠,从小事小节小错抓起严起,对党员干部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性谈话函询、常态化明查暗访等方式咬耳扯袖、提醒告诫,让党员干部不犯错或少犯错。2018年,握好“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有效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谈话函询58人次处理114人次,充分发挥了“红红脸、出出汗”的效果。
“防患未然、惩前毖后”用好第二种形态。县纪委监委坚持问题导向,一方面,加强对各种信息的研判分析,着重从信访举报、日常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专项检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查找线索,发现问题,实现对轻微违纪行为的及时查处。另一方面,充分调动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监督积极性,压实基层党组织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各类“小问题”,及时进行处置,做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查办涉及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案件32件,问责11人,党政纪处理21人,并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不断强化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让广大群众感受到全面从严治党的实际成效。
“既见树木、又见森林”用好第三种形态。充分履行各委室(部)监督执纪工作职责,以开展查处群众身边不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涉农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检查、信访调查等为重要载体,深入发现问题较大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各类违纪问题,坚决实施重处罚促使其及时反思、悬崖勒马。自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嵩明县监委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处置问题线索124件,立案78件,同比上升56%,聚焦主责主业,立案78件,同比上升56%;处分54人,同比上升100%,充分体现了执纪审查的严肃性。
“言出纪随、寸步不让”用好第四种形态。不断强化纪检监察室工作职责,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社区)强化摸排严重违纪同时涉嫌违法的各类腐败问题线索,对严重违纪同时涉嫌违法的腐败分子,严查不贷,除通过纪律处分予以惩戒外,坚决追究法律责任,移送司法予以处理,及时清除党内毒瘤,形成有力震慑。全要素使用各项调查措施450次,7人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留置3人。(毕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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