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七举措”确保办案安全

来源于:宜良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8-10-31 12:59:32

编辑:宜良—石雪萍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办案模式也随之发生变化,特别是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采用留置、“走读式”办案模式带来的安全风险增大,为此宜良县纪委监委高度重视,强化“七举措”,确保办案安全。

强化安全教育。在平时工作过程中,通过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理论研讨与以案代训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教育引导办案人员切实增强政策意识、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严格把握办案措施的使用条件、使用权限和审批程序。

案前制定预案。制定案件查办工作预案和安全防范预案,保证案前有预判,案中有落实,提高办案安全防范水平。针对办案过程中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环节,制定安全防范预案,有效避免办案安全事故发生,实行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预案与调查方案同落实。

明确办案责任。实行由分管领导对办案安全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办案部门负责人和办案人员对办案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责任人,在办案过程中树立安全第一责任意识。

严格执行工作要求。办案中严格执行中央、省、市纪检监察机关的各项要求,办案人员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切实做到所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强化办案过程管理。加强对办案措施、办案纪律、办案人员、陪护人员、医疗保障人员和办案场所等方面的责任细化。针对案件查办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与宜良县第一人民医院建立医疗“绿色通道”;实行办案场所办案人员驻点工作制,办案期间每天有1名安全员负责安全工作,办案对象进驻谈话室前,案管室对房门、窗户等安全防范措施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整改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

加强沟通和联系。在办案过程中,根据案件进展的情况,加强系统内各部门之间的交流配合;加强与县检察院的沟通。由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后对案情复杂、对象有异常情况的,检察机关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取强制措施。对没有采取留置措施,采用“走读式”谈话方式办理的案件,加强与主管单位的联系,建立临时了配合机制,避免安全事故发生。(马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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