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用好监察建议利器提升监督实效
来源于:嵩明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8-10-17 09:29:51
编辑:嵩明—王瑞华
“你单位针对毛某涉嫌挪用公款罪,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履行主体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对公职人员给予处分’之规定,建议你局对毛某进行相应政务处分,并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告…..”,嵩明县监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向该单位发出了监察建议书。
今年以来,嵩明县纪委监委积极探索发挥监察建议作用,充分运用问题线索处置的结果,推动相关主体厘清责任,查找监督漏洞并认真组织整改,从而防微杜渐,提升监督质效。
为进一步规范监察文书制发标准,县监委对监察建议作出规定。明确发送主体,以监察委员会的名义统一制作发送;明确承办部门、制作发送及督促整改有关要求;明确承办部门详细记载监察建议的时间、内容要求、整改时限和整改效果等,进行归档备案,做到有据可查;明确监察建议制发的审批程序,监察建议由经办人员结合案例分析、监督分析拟制监察建议初稿,报请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查后,报监委会主任审批签发。
在监察建议发出后,要求有关单位收到建议后,应及时召开党委会或行政班子会,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人等,并于收到建议之日起30天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提出建议的纪检监察组织。同时,按照“谁制发、谁监督”的原则,承办部门保持与被监察建议单位的联系,通过现场督办、检查“回头看”等方式对建议书的执行情况跟进督办,对于建议超过规定期间未予采纳的,责成说明理由;对建议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坚决追责问责,推动主体责任落实,保证建议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自县监委成立以来,共向基层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2份,提出监察建议4条,督促完善制度6项,落实整改率达100%。
“如果没有监察建议书,违法当事人同样会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但惩戒作用就相对有限。监督就是要经常拉袖子,把苗头问题扼杀在最初”县监委案管室负责人说到。(张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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