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杨忠目无法纪,胆大妄为,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在担任普吉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私车公养、收受礼金、套取工作经费滥发奖金;违反组织纪律,瞒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工作纪律,未经集体讨论个人决定辖区征地拆迁工作重大事项、不按照规定落实街道党工委所属党员党纪处分决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他人承揽辖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工程项目,索要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五华区纪委常委会暨五华区监委委员会议研究,并报经中共五华区委批准,给予杨忠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