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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监察笔录的小诀窍

来源于:五华区纪委

发布时间:2018-09-23 09:54:45

编辑:五华—王永权

监察笔录,顾名思义就是指各级监察委员会在行使国家监察职能过程中,调查人员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活动中形成的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笔录。由此可以看出来,监察笔录和侦查笔录较为类似,其实质也是一种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在法庭上经得起质证的笔录,为此在实务中制作监察笔录可以参照原来“两反”关于职务犯罪侦查的笔录。在此,本人结合自己曾在反贪局工作的经验,谈谈我个人关于如何更好的制作监察笔录的认识。

一、监察笔录在制作过程中宜采取由概括到具体。

在以前的反贪工作中,有的同事喜欢在做笔录时,一开始做笔录就详细具体,这样做其实是适得其反的,因为这样在做后面的笔录时存在难以修改的窘境或者造成前后矛盾的现象。事实上,做笔录从概括到具体更加符合人们的记忆规律,你让任何一个人去回忆一年前、半年前、一个月前某一天见了什么人、说了什么话、做了什么事都是极为困难的。一般来说对于长时间发生的事情如果不是刻意去记忆的话,往往不可能记得那么清楚。再加上被调查人一开始通常都存在心理紧张,抗拒性强,因此不可能一交代犯罪事实就说的很具体很详细,如果真是这样很有可能中了被调查人的圈套。由此,我们在记笔录时先把大概的事实记录下来就可以了,不必要吹毛求疵,反而在随着调查的深入进行,及获取更多证据时,存在笔录打架的现象。

二、监察笔录在制作过程中不宜追求过于完美。

人类发展规律告诉我们,没有完美的事物,所谓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就是这个道理。因此,我们在制作监察笔录时也不能刻意去追求完美。职务犯罪的案件往往发生在很隐蔽的环境中,尤其是受贿形犯罪,基本上是依靠证据之王——口供,尤其是一对一的口供。所以说在记录受贿人的笔录及相应行贿人的笔录时切忌过于追求完美,如果把送钱的细节方面完全一一对应,甚至在送钱、收钱时所讲的话都一样,这样很有可能是复制粘贴笔录,或者刻意的去对细节。这样记录下来的笔录存在着极大的风险,首先是不客观,违背了人们的记忆规律,其次是给辩护律师主动提供了案件辩护的策略,最后还有可能面临着非法证据排除的风险。其实,受贿人的笔录和行贿人的笔录在细节方面略有出入,实属正常,没有必要追求这种完美,这更能反映出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依据客观事实记录笔录取证的状态。

三、对于同一被调查人的监察笔录适宜不同调查人制作。

调查人员存在着知识背景、生活习惯、性格特点、观察事物的角度不一致的问题,因而采取让不同的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制作监察笔录更能反映出客观真实。比如说对于被调查人供述稳定的笔录,我们往往存在不够重视的情形,认为既然被调查人供述稳定,多次供述也比较一致,就不会出现问题。但其实这种情况下也不能掉以轻心,特别是被调查人在日后接触律师以后可能会误以为掌握了一定信息,存在侥幸心理,试图通过推翻有罪供述达到逃避法律惩罚的目的。如果我们未雨绸缪不给被调查人可乘之机就应当对这种供述稳定的笔录中关于同一有罪事实多次记录,并且通过不同调查人之手从不同角度记录,即使日后被调查人推翻有罪供述也是徒劳无功和苍白无力的。此外,如果只是固定的调查人制作笔录,一旦在开庭时被调查人提出存在刑讯逼供或者诱供、骗供情形下作出的笔录,制作笔录的人就难免处于尴尬被动的境地,而如果笔录系不同的调查人制作,就很好的解释了不同调查人制作笔录都能供述稳定,客观上也就排除了这种尴尬境地。

监察委员会已经成立,监察笔录的制作是很好的完成监察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做好这一工作是个技术活,犯罪事实也都是靠制作笔录重现出来的,只有多做多练才能做出符合监察工作的笔录,为日后对被调查人做出依法依据的处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五华区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  郭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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