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人·手记】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岂能视同儿戏
来源于:五华区纪委
发布时间:2018-09-22 16:07:12
编辑:五华—王永权
“个人婚姻情况去年11月就变化了,事发后刘珂(化名)当时为什么不及时报告呢?请纪工委核查清楚。”在阅签班子成员今年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党工委书记眉头紧锁。
这是今年进行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中出现的一个情况。
纪工委在核实中发现:去年12月,刘珂个人休假时的理由都还说是陪配偶回老家探望父母,还恳请多加几天假。
当向刘珂进行核实情况时,刘珂后悔不已,羞愧地低下了头。“本以为离婚是自己的事情,当时心情也不好,想想等到今年集中报告时候再说了,没想到这么严重,今后一定严守纪律。”
党工委书记说到:“不如实报告,何以谈忠诚?”“纪律是铁谁碰谁流血,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家事、家产 ’是考验个人对组织是否忠诚的政治表现,不是能随便想当然的。”
按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相关规定,年度集中报告后,领导干部发生“八项家事”“六项家产”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变化情况报告表》,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鉴于刘珂能主动配合核实情况,且认错态度较好,党工委会研究决定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在十九届中央第一轮巡视反馈的“问题清单”中,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方面存在的问题赫然在列。
如,中央第五巡视组在对文化和旅游部党组的反馈意见中指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问题比较突出”;中央第三巡视组在对国家统计局党组的反馈意见中指出,“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严格”。
事实表明,领导干部切勿心存侥幸,瞒报个人有关事项,决不能把向组织报告个人“家事、家产”等规定视同儿戏。(五华区龙翔街道杨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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