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出台《实施细则》 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监督执纪工作
来源于:嵩明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8-09-19 09:10:22
编辑:嵩明—王瑞华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近日,县纪委、监委出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监督执纪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成效,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为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细则明确,成立由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为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监督执纪问责领导小组,主要研究和制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有关措施;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指导、检查督促;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专项斗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加强与县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信息沟通;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细则规定,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重点排查群众身边的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问题、工作推动不力问题3类问题;信访举报环节排查、案件监督管理排查、其他纪检监察组织排查要形成常态化机制,建立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线索登记和办理情况专门台账,每月对账1次,及时更新;案管室协同政法机关,每10天相互移送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及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线索,同时负责负责接收各有关部门移送和发现的涉及县管干部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线索,按规定报批分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有排查、移交的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建立专门的工作台账,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分析研判会,研究提出重点督办和惩治的建议,会同案管室定期、不定期对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线索处理情况进行经常性抽查、交叉检查和重点抽查。
细则要求,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要始终坚持严实深细的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症结,确保工作措施务实有效。对以案谋私、办人情案、跑风漏气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一经查实,从严从快处理,坚决防止“灯下黑”;纪检监察组织和政法各机关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移送问题线索,受理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反馈办理结果,延误案件查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嵩明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工作推动不力、有黑不打、有恶不除、群众反映强烈、日常监管不到位、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方和单位,实行责任倒查,既要查处直接责任人,还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王艺蓉 邱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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