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 监委成立以来审结案件40件处分48人

来源于:嵩明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8-09-14 11:09:58

编辑:嵩明—王瑞华

      嵩明县纪委、县监委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试行)>四项制度》《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工作有关制度,坚持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依纪依规依法审理案件,着力提升案件审理工作水平。

      加强人员力量,注重业务培养。按照“一专多能”的岗位要求,配齐配强审理干部,同时将党纪条规、法律法规和会计审计等相关业务学习常态化。案审室现有审理人员3名,其中研究生2人,法律专业毕业人员占到100%;有多年司法、审查工作经历的1人,同时县纪委、县监委定期选派人员到案审室跟班学习。

      加强审核把关,提升审理质量。实行受理预审制,严格从实体和程序上加强案件审核,对手续不完备、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退回补证。严把程序关、证据审查关、定性量纪关、文书材料关、涉案款物处理关、处分执行关,严守案件质量底线,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

     加强业务整合,提升综合效果。建立审结案件工作台账。建立受处分人员登记台账,审结案件按照受处分人员违纪行为、处分档次、受理时间、审结时间、结案时间等要素,逐年建立台账,便于对同一违纪行为、类似违纪性质的人员给予统一的处分档次,注重平衡性。建立政策法规收集台账,时刻关注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和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相关规定,做好收集整理工作,分类建档,便于查阅和及时解答各纪检室、镇纪委及派驻机构咨询的业务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指导。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在认真贯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试行)>四项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中共嵩明县纪委 嵩明县监委关于实行“四书一报告”和“一案三书”暂行办法》,修订《嵩明县纪检监察机关“镇案县审”工作暂行办法》等制度,完善了移送受理、案件审理、恢复党员权利及申诉复查、处分执行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将严格的工作程序及刚性要求贯穿审理工作全过程。

      嵩明县监委成立以来,已审结案件40件,处分48人。其中涉嫌职务犯罪案件5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3件3人,法院已判决1件1人。(蒋婧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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