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1至7月采取留置措施3件6人

来源于:盘龙区纪委

发布时间:2018-09-01 17:19:36

编辑:盘龙—孟庆毅

“办案人员一定要强化程序理念和证据意识,依规依纪依法运用调查措施,防止出现乱用、滥用留置措施的情况,努力降低权力滥用的风险,进一步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盘龙区纪委监委一位分管领导在谈到如何规范使用好留置措施时如是要求。

盘龙区监委自成立以来,坚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要求使用留置措施,从严掌握、慎重采取,1至7月,采取留置措施3件6人,移送司法机关3人。

把好关口,规范流程。坚持在事实、证据、程序、法律运用等层面严把留置审批“第一道关口”,确保留置措施行使规范、边界清晰、运行透明。依据《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明确适用留置措施的法定情形和构成要件,严格限定在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可以依照规定采取留置措施。采取留置措施应当先予以立案,由承办部门填写使用留置措施呈批表按程序报区委主要领导同意,并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报上一级监察委批准。通过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规范工作流程,既坚持了党对监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又可以防止监察留置的乱用、滥用,也杜绝了未批先留、违法留置等行为,维护监督执纪监察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完善机制,纪法衔接。积极在留置实战中探索创新、锻炼队伍、总结提升,逐步形成运行高效、监督制约的制度机制,将制度优势持续转化为治理效能。严格按照《监察法》和省、市纪委监委关于监督执纪监察工作的制度要求,开展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结合中央、省纪委监委出台的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调查措施使用规范、监督执纪监察工作流程图、办理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办法、派驻机构管理办法,先后制定出台了区纪委监委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审批程序及文书参考模式指南、派驻机构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做好审查调查与职务犯罪证据标准衔接,按照犯罪构成要件细化证据及标准,坚持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确保案件定性量纪质量和审查起诉质量;协调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等单位研究拟定实施细则、协调机制、文书模板为补充的法法衔接制度体系,提高纪法衔接、法法衔接的能力;落实反腐协调机构,整合反腐合力。同时,发挥组织、人社、公安、审计局等多部门的职能作用,主动支持配合参与有关案件审查和调查工作。

强化监督,安全必重。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在留置措施实施前,审查调查组全员接受安全、纪律和应急预案培训,强化安全意识,开展模拟演练,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依纪依法依规安全办案。强化对使用留置措施的监督指导,聚焦留置场所、陪护人员、日常管理等重点,规范留置场所设置和看护人员管理。建立驻点人员日报告、周碰头、月检查工作制度,每日报告谈话及安全情况,每周组织召开安全情况碰头会,每月全面检查留置场所,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留置场所的监管,严格登记管进出谈话室、留置场所的人员,确保留置场所安全高效的运转。强化办案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应急救护意识和避险逃生救护能力,既保证审查调查对象安全,也保障办案人员安全,做到“双安全”,实现“零事故”,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和推进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阳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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