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贡:图解2011年醉驾入刑后呈贡区党员干部醉酒驾驶机动车违纪违法情况
来源于:呈贡区纪委
发布时间:2018-04-23 17:32:12
编辑:呈贡—郭春华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定为犯罪,处拘役,并处罚金。经梳理,酒驾入刑以来呈贡辖区内共有14名党员干部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理,现将情况详细分解如下:
从人员类别来看:机关干部2人,占14.29%;退休干部1人,占7.14%;社区书记、主任2人,占14.29%;社区普通党员9人,占64.28%。
从历年发案数量来看: 2011-2012年1件,2013年1件,2014年5件,2015年2件,2016年2件,2017-2018年3月3件。
从造成损害后果来看:醉酒驾驶机动车4起,占28.57%,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10起,占71.43%。
从处罚情况来看:14起案件均给予党、政纪重处分,均涉嫌犯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十个月缓刑的刑事处罚并处罚金、吊销驾驶证,其中判二缓三1人;判三缓五7人;判四缓八4人;判五缓八1人;判五缓十1人;
分析发案原因,不少党员干部心存侥幸,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规定充耳不闻,漠然置之,在酒席饭桌上经不住他人劝酒,自我约束力不强,碍于亲朋好友面子,逞一时之快,最终导致醉酒驾驶机动车。
呈贡区纪委监委对党员干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始终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决不姑息迁就,以零容忍的态度实现监督执纪全覆盖,坚决查处,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各级党员干部应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增强纪法意识;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做到敢管敢严、真管真严、长管长严,注重日常管理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真正体现党组织对广大党员的关心爱护。(祁叔锋 赵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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