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制定《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压实“两个责任”
来源于:富民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8-04-17 09:52:29
编辑:富民—沈鸿雁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压实基层党组织“两个责任”。近日,富民县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富民县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强化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追究。
《办法》共分6章16条,从总则、责任追究对象、情形、方式、程序、附则6个方面进行明确规定。责任追究坚持有职必履、有责必尽、失责必究、追责必严的原则,按照职责权限,明确问责对象、区别问责情形、把握问责方式,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对抓基层党建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严肃问责。责任追究对象为全县抓基层党建工作失职失责的各级党组织(党组)及其负责人。
《办法》明确责任追究的情形,分为6大类:一是党建责任落实不力,如党的领导弱化,党组织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第一责任、班子成员共管责任缺失和履行不到位等情形。二是基层组织建设不力,如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不力,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突出等情形。三是党组织班子建设不力,如基层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配备、调整、教育、管理不及时不到位的,在推进基层党建工作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慵懒散拖、不作为乱作为,损害党的形象等情形。四是队伍建设不力,如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宽松软,长期不进行教育培训,党员意识弱化、党性观念淡薄、党的纪律涣散等情形;五是党的组织生活不严格,如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甚至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等情形;六是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办法》规定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程序,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责任追究的方式分3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检查、通报、改组问责。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党组)书记、班子成员、党务工作者,责任追究的方式分4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问责。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坚持分级负责、按照职责权限,根据失职失责情形,分别进行调查核实、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凡是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和个人,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办法》的制定出台,进一步提高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四个意识”,压实了基层干部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增强主动担当作为的自觉,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提供了坚实的纪律保障。(陈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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