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一季度运用“四种形态”处理22人次
来源于:安宁市纪委
发布时间:2018-04-13 15:07:43
编辑:安宁—矣泽芳
2018年以来,安宁市纪委监委认真贯彻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又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力促纪委监委合署办公高效开展。一季度,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处理22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16人次,占73%;第二种形态2人次,占9%;第三种形态4人次,占18%。
坚持抓早抓小,提升监督实效。精准把握“四种形态”精神实质,牢固树立把纪律挺在前面的意识,当好“护林员”,勤浇树,扶歪树,经常“修枝剪叶”。将“四种形态”贯穿运用到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执纪调查处置全过程,综合运用提醒谈话、约谈、诫勉谈话等形式开展谈话,统筹考虑时间节点、反映问题性质、对象态度等因素,秉承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依归依纪、宽严相济做出适当处理,着力提升监督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坚持民主集中制,提升问题线索处置质效。紧紧围绕《监察法》赋予的职责,积极探索12种调查措施的使用,严格执行《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试行)》等四项制度,把“四种形态”要求贯穿到线索处置和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各环节。结合安宁纪委监察工作实际,不断探索创新有效的监督执纪、调查处置方式方法,坚持问题线索集体研究排查,加强分类处置,以高标准、严要求推动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2018年1月至今,共召开6次市纪委书记专题会,集体排查研究问题线索50件(次)。
坚持强高压长震慑,提升以惩促治成效。聚焦《监察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动防止对反腐形势“误判”、对调查、处置工作“误解”、对问题线索“误处”,坚持反腐败斗争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尤其对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群众反映突出,发生在群众身边,侵害群众利益,涉黑“保护伞”有关的问题,持续保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查处,果断拔烂树。(李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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