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印发《工作办法》 严肃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
来源于:嵩明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8-04-12 16:52:17
编辑:嵩明—王瑞华
为切实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能,促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昆明市纪委监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办法(试行)》。
《办法》要求,坚持市纪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制度,凡是对市管干部提拔调整等重要任用等征求党风廉洁自律情况的,应当提请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审议回复意见,对政治上有问题的一票否决、廉洁上有硬伤的坚决排除。
《办法》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对象为昆明市市管干部、市级单位及县市(区)所属科级领导干部。明确“遵守政治纪律、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信访举报相关情况”等7条对选拔任用、人大政协等选举、评先评优对象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的内容。5条对因公、因私出国(境)、评先评优对象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的内容。涉及征求意见对象因工作岗位调整,联系部门变更,问题线索未及时移交的,为避免遗漏征求意见对象的问题线索,案件监督管理室在查询已办结相关问题线索的同时,既要向现在联系负责的纪检监察监督室或审查室征求意见又要向之前联系负责的监督室或审查室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市纪委组织部负责统一受理来自省纪委省监委等上级机关、市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征求廉洁自律意见的函件。收到征求意见函件后,市纪委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回复意见。市纪委组织部根据分工联系情况,向有关单位、部门征求意见,各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按13种回复内容提出明确意见,承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市纪委组织部对各部门反馈的意见进行梳理汇总,形成专题报告报请委领导审示后,提请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审议回复意见。根据市纪委常委会审议意见,草拟回复意见按程序报委领导审示同意后反馈征求意见单位。对选拔任用、人大政协选举等,市纪委一般按“截至目前为止,没有收到来信、举报和未发现问题线索”“收到来信、举报,反映问题笼统,不具备可查性,建议不影响使用”等13种意见回复征求意见单位。
《办法》强调,市纪委市监委职能部门具体承办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征求意见等相关内容。对回复过程中签注意见不实,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王艺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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