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及时用第一种形态提醒200余人次

来源于:嵩明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8-03-22 14:45:00

编辑:嵩明—王瑞华


2018年以来,嵩明县纪委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抓早抓小,用心用力用情做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通过红脸出汗及时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推动“惩治极少数”向“严管大多数”转变。

“用好‘四种形态’的核心和灵魂是把握运用好‘第一种形态’,看到问题就要说出来、点出来、多敲打、勤提醒。”县纪委相关负责人认为。“强化日常监督,抓实第一种形态,把功夫放在第一道关口上,把视线放在绝大多数上,用有温度的执纪方式打开党员干部的心扉,使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为压实各级党委主体责任,县纪委把第一种形态的诫勉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等作为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抓手,在抓“常”上下功夫,加强日常监督。下发《嵩明县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将践行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对党员干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制止,最大限度防止干部出问题出大问题,把“红灯”亮在“越轨”前。

“有问题讲清问题,没有问题就当做是组织的一次提醒、一次教育。”一名机关干部谈到谈话函询时表示,“组织找你谈话、了解问题,不是要把你‘一棍子打死’,而是要把你拉回正途。”县纪委注重做好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不断加强对被处理人员的关心爱护,引导党员干部视监督为信任、化压力为动力,放下包袱、轻装前行。

在抓“早”上下功夫,做到动辄则咎。用好纪律戒尺,守好纪律底线,层层设置防线,逐级监督处置,防止形态升级。强化函询谈话的运用,下发《嵩明县谈话函询实施办法》,将情节轻微、笼统不具体、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作为谈话函询适用范围,但谈话函询并不意味着了结,也不意味着可以马虎大意,对于发现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后需要进一步追究的,要立刻转入初核甚至于立案;对于不需要追究责任的,要及时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结或问责。

“‘四种形态’运用到监督执纪实践中后, 相应的工作理念就要开始转变。谈话函询既是监督,更是信任。通过谈话函询,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扩大谈话函询的运用比例,对党员干部的情节轻微、笼统不具体的问题及时进行诫勉,抓早抓小,避免小问题成长为大问题。”小街镇纪委书记认为。

“灵活运用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正确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坚持挺纪在前,纪严于法,积极推动执纪理念和执纪方式转型升级,综合分析违纪行为的性质,考虑认错悔错态度,实现了由重点‘盯违法’向全面‘盯违纪’转变,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据了解,嵩明县2018年运用第一种形态纠错诫勉谈话、提醒谈话等200余人(次),谈话函询13人次,由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出面“咬咬耳朵、扯扯袖子”,让违纪人员“红红脸、出出汗”已经成为常态。(张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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