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2017年践行“第一种形态”谈话2104人(次)
来源于:晋宁区纪委
发布时间:2018-01-29 11:05:20
编辑:晋宁—张亚云
2017年,晋宁区纪委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认真践行“四种形态”,注重抓早抓小,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对轻微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运用“第一种形态”开展谈话2104人(次),其中提醒谈话1925人(次)、约谈108人(次)、谈话诫勉71人(次),谈话内容涉及2729项。
为使谈话函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制定了《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暂行办法》,对谈话责任主体、对象、适用情形、谈话内容、谈话方式、组织实施等方面均作了细化要求,明确了运用“第一种形态”由谁谈、谈什么、如何谈等相关问题。为晋宁各级党组织、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开展好“第一种形态”谈话提供了操作依据。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关键在于落实,为督促各责任主体践行“第一种形态”。区纪委要求全区各级党组织、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建立“第一种形态”全程管理台账,全面客观地反映运用“第一形态”的情况,并填写《实践“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登记表》、《实践“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统计表》按季度报送区纪委,由案管室进行汇总。根据报送情况定期检查考核,对制度落实、谈话记录等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将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工作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考核,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严肃追究责任。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第一种形态”是重点,也是难点,在运用过程中要求严格把握标准尺度。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事实求是地对问题线索进行甄别,立足于早发现、早提醒、早教育,但如果发现党员干部存在明显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防止用批评教育代替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用轻处分代替重处分,对问题线索做到精准处置,对党员干部处理做到不枉不纵。全年全区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293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开展批评教育、谈话函询236人(次),占80%,运用第二种形态纪律轻处分、组织调整27人(次),占9%,运用第三种形态纪律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22人(次),占8%,运用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8人次,占3%。(莫溪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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