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四个明确”践行“第一种形态”
来源于:石林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8-01-22 16:55:46
编辑:石林—陈云
2017年以来,石林县为确保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运用有据、有痕、有效,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实行“四个明确”规范“第一种形态”谈话纪实,做到领导干部见本知责、照单履职、全程留痕、检查有据。2017年以来,全县各级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谈话1452人次。
明确谈话主体。出台《石林彝族自治县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暂行办法》,明确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谈话主体,全县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组织(人事)部门是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都负主体责任。2017年以来,全县各级谈话主体对59名县处级领导干部、555名乡科级干部和838名乡科级以下人员进行了谈话。
明确谈话形式。各级党组织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区别不同情形,运用责任提醒谈话、组织提醒谈话、谈话函询和纠错诫勉谈话等方式开展经常性教育。明确提醒谈话由党委(党组)负责实施;谈话函询、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2017年以来,全县各级党组织开展提醒谈话1337 人次、约谈56人次、谈话诫勉59人次、书面检查8人次、在民主生活会上作说明3人次。
明确备案管理。县纪委出台《石林彝族自治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实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全县各单位纪委、纪检组、乡镇(街道)纪委负责监督检查统计各单位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况,每季度对所在单位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并报县纪委案管室备案。县纪委案管室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各级党组织全面落实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主体责任。
明确责任追究。全县各级党委(党组)将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工作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考核,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责任。今年以来,全县各组党组织、纪检组织共对56名因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推进不力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约谈。(李家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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