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用好第一种形态护“森林”

来源于:嵩明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7-12-19 16:02:16

编辑:嵩明—王瑞华


嵩明县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好“四种形态”内在关系的同时,着力在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关口前移、抓早抓小,真正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截至12月份,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200余人次。

夯实主体责任。把落实第一种形态作为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县委书记落实“四个亲自”,与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镇街道和县直重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主体责任约谈,督促各级党组织和书记担负起运用第一种形态的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责任。县纪委加强督促指导,督促领导干部按照责任分工履行“一岗双责”,党组织负责人“签字背书”,对当事人整改不认真、屡教不改,一并追究责任。针对落实“两个责任”,人财物权集中的关键岗位,由县纪委主要负责人亲自约谈各单位“一把手”,通过在重点领域、重点问题上重点监督“一把手”,使党组织把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作为常态,推动第一种形态落实。 

探索转化机制。“四种形态”是针对违纪从量变到质变的梯级轨迹,给出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对于违纪处于两种形态之间的,根据违纪情况和对待组织态度,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依规依纪准确恰当作出从重处理或从轻转化的决定,帮助犯错误的党员干部尽早认识错误,对其加以挽救,体现严管就是厚爱,推动惩治成果向预防转化。正确处理好“四种形态”的辩证关系,“四种形态”既有预防又有惩戒,体现标本兼治。不放松后三种形态尤其是第四种形态,对违纪违法问题露头就打,让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行有所止。用好第一种形态,让党员干部在经常性的提醒“敲打”中校准思想之标、调整行为之舵。 

加强督促指导。加强对第一种形态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结果运用,每月汇总各级党组织“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指导各级党组织、纪检机关用好谈话函询,对情节轻微构不成纪律处分的问题,通过谈话函询帮助党员干部提神醒脑,及时进行纠错预防,防止“小问题”演变为“大错误”。提升谈话函询的质效,真正谈出“痛感”,警示对象要做出整改承诺,并在民主生活会上做出说明,实施跟踪回访,督促整改。实行一案一提醒,在送达处分决定的同时,向发案单位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督促部门举一反三,加强整改,建章立制,防止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张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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