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出台“禁酒令” 摆脱“酒规则”

来源于:石林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7-12-12 14:43:31

编辑:石林—陈云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保持正风肃纪高压态势,近日,石林县大可乡党委出台了《关于严禁乡机关干部职工工作日饮酒的规定》。

微信图片_20171110174158.jpg

乡政府干部职工签订“禁酒令”

根据“禁酒令”的规定,大可乡政府和乡直各部门工作人员严禁在工作日中午、晚餐和值班时间饮酒;严禁借下乡、检查工作为由到村组、企业及农户处饮酒;严禁酒后驾车,不得斗酒、强行劝酒、酒后滋事、酒后执行公务;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因饮酒影响正常工作和做出有损单位及个人形象的行为。禁酒的范围包括各类酒品和含有酒精的饮料。“禁酒令”还规定,如遇招商引资、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确需饮酒和提供酒水的,须报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适量用酒;在非公务活动中,要做到少饮酒或不饮酒,确保在任何时候都不因饮酒影响和耽误工作。 

微信图片_20171110174128.jpg

承诺书

“乡镇酒文化盛行,‘禁酒令’其实是对干部职工的一种保护。以后工作中再遇到抹不开面子的酒场,也可以名正言顺拒绝了。”在签订了禁酒承诺书后,大可乡干部刘俊表示。据悉,出台“禁酒令”之前,大可乡党委曾多次在职工会上强调工作时间饮酒的危害,在工作群中交流、分享因饮酒造成不良影响的典型案例,并向全体干部职工发出了禁止饮酒的倡议,为禁酒工作奠定了一定基础。

“禁酒令”颁布后,大可乡党委成立了落实禁酒规定领导小组,由乡纪委书记任组长,采取不定期抽查、暗访等方式对“禁酒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若违反规定一次,在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还将通报批评并取消本人当年所有评先评优资格;因饮酒造成工作被动导致工作失误或出现严重后果的,给予当事人免职处理。出现两次以上违反禁酒规定的,取消该部门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违反者给予诫勉谈话问责,直至进行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黄俊   张云波)

中共昆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昆明市监察委员会

Copyright © 昆明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滇ICP备07000700号-1 网站声明

来信请寄:中共昆明市纪委、监察委信访室 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7号楼 邮编:650500

举报电话:0871-12388 举报网址:https://yunnan.12388.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