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出台《嵩明县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于:嵩明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7-11-28 09:22:36

编辑:嵩明—王瑞华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村级民主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提高农村(社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水平,近日,嵩明县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台了《嵩明县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九章38条,从权利和义务、监督内容、监督程序、工作制度、管理考核、职务终止和撤换、责任追究和奖惩等方面作了规定。明确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接受其委托对村“两委”工作实施监督的村级常设监督机构,在上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的指导下,在村党组织的直接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办法》规定,村监委会委员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审核权、调查权、质询权、反映权、召集权、评议权等8种权力,依法依规对村(社区)“两委”落实 “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党务村务财务公开、村(社区)和村(居)民小组集体“三资”管理、村(社区)和村(居)民小组“三重一大”事项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村(社区)和村(居)民小组干部正确履行职责。镇(街道)纪(工)委要加强对村监委会的工作指导与日常管理,通过镇(街道)领导召集或参加村(社区)会议、举办工作会、集体会审难点问题等形式,协调好村监委会与村(社区)“两委”之间的关系,支持和帮助村监委会解决监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办法》明确,村监委主要通过“四个步骤”履行监督职责,即收集民意,上门走访、个别约谈等形式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调查分析,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监督落实,根据调查的结果,提出监督意见,明确分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反馈等形式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对村(居)民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说明。 

《办法》要求,村监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每年末须向村(居)民代表会述职报告工作,每半年须向镇(街道)纪(工)委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和下步工作计划,对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每季度向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村(社区)党组织、镇(街道)纪(工)委反映;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实行集体讨论决定,村监委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认真履行村监委会的各项职能职责,对履职不到位或不履职的、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按相应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办法》强调,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纪(工)委应加强对村监委会的管理考核,完善考核机制,根据村监委会职责情况制订管理考核目标,构建村监委会工作成效考评体系,给村监委会工作评优劣分档次。每半年须对村监委会开展监督工作情况开展一次检查考核,督促村监委会落实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村(社区)年终经济目标奖惩的依据之一。村监委会成员工作不力,不认真履职,在民主评议中连续2次被评议为不称职,按照程序职务终止和撤换。

《办法》的出台为村监会主任正确履职,强化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有效预防和减少群众身边的“微腐败”问题提供了根本遵循和制度支撑。(张普波 袁燕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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