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制定问责办法 保障脱贫攻坚产业就业资金项目落地
来源于:东川区纪委
发布时间:2017-11-27 16:17:26
编辑:东川—陈品红
近日,东川区制定下发了《产业扶贫和就业扶贫工作问责办法》,就脱贫攻坚中组织、监督产业扶贫和就业扶贫有关工作责任进行划分,并明确相关工作纪律,确保全区2018年完成脱贫摘帽任务。
划分责任范围。区农业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农业产业工作和履行日常监督管理及验收把关职责;区人社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就业工作和履行日常监督管理及其他职责。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是产业扶贫和就业扶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产业和就业工作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是产业扶贫和就业扶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职责权限内的产业扶贫和就业扶贫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各乡镇(街道)具体经办人员是产业扶贫和就业扶贫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职责权限内的产业扶贫和就业扶贫工作承担具体经办责任;各村(社区)书记、主任是产业扶贫和就业扶贫工作的重要责任人,对产业扶贫和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和管理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明确问责方式。主要采取以下五种方式: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免职。其中2017年12月30日以前没有实现产业和就业100%覆盖的作通报批评,进行2个月整改;2018年3月30日前没有实现产业和就业100%覆盖的作问责处理;2018年6月30日没有实现产业和就业100%覆盖的作免职处理。
明确问责情形。对于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问责:一是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滞留产业和就业扶贫资金的;二是索要、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的;三是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谋求利益的;四是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对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予以问责:一是规定时限未完成任务的;二是强令、指使、授意下级单位或者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批、安排、验收项目的;三是出现贪污、侵占、挪用、截留扶贫资金等严重违纪行为的;四是在使用整合资金的捆绑项目中,多报少建等弄虚作假的;五是其他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在决策环节,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特别是“一把手”的决策责任;在执行环节,有关人员不正确执行有关规定和决定,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特别是具体执行人员的经办责任。
明晰责任追究。受到问责的人员,已经调离原工作单位仍在区内工作的,由区纪委监察局问责;没有在区内工作的,由区纪委监察局调查核实,并向现任职单位通报,建议该单位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受到问责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工作人员受到调离岗位问责的,自问责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到免职问责的,自问责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杨红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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