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制定扶贫工作问责办法 促廉洁扶贫
来源于:东川区纪委
发布时间:2017-11-21 14:53:40
编辑:东川—陈品红
近日,东川区制定下发了《产业扶贫和就业扶贫工作问责办法》,就脱贫攻坚中组织、监督产业扶贫和就业扶贫有关工作责任进行划分,确保全区2018年完成脱贫摘帽任务。
《办法》列出责任清单,细化到人。区农业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农业产业工作和履行日常监督管理及验收把关职责;区人社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就业工作和履行日常监督管理及其他职责。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是产业扶贫和就业扶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产业和就业工作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是产业扶贫和就业扶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职责权限内的产业扶贫和就业扶贫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各乡镇(街道)具体经办人员是产业扶贫和就业扶贫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职责权限内的产业扶贫和就业扶贫工作承担具体经办责任;各村(社区)书记、主任是产业扶贫和就业扶贫工作的重要责任人,对产业扶贫和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和管理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办法》明确了问责的五种方式: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免职。明确了问责的四种情形:对于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问责:一是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滞留产业和就业扶贫资金的;二是索要、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的;三是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谋求利益的;四是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办法》明晰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受到问责的人员,已经调离原工作单位仍在区内工作的,由区纪委监察局问责;没有在区内工作的,由区纪委监察局调查核实,并向现任职单位通报,建议该单位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受到问责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工作人员受到调离岗位问责的,自问责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到免职问责的,自问责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杨红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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