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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应当重点关注的三个“四风”问题

来源于:昆明市党风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7-10-30 08:19:44

编辑:纪委管理员1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继续整治“四风”问题。当前,全市党政机关、纪律检查机关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恒心和韧劲,驰而不息查处和防范“四风”,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仍有少数单位部门想方设法钻空子、搞变通,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出现新花样,必须及时查处纠正,坚持抓常、抓细、抓长,做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常态化、长效化。

一、 隐瞒截留非税收入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应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依法取得的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市纪委监察局检查发现,隐瞒、截留房屋场地等国有资产租金收入问题还时有发生。如某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将中国移动昆明分公司租用办公楼顶安装GSM/TD基站的场地占用费收入,未按规定上纳财政,而是转入工会用作职工福利。某街道将企业交纳的10余万广告位租金收入违规直接转入工会。某事业单位隐匿房屋、铺面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并违规发放奖金,案件线索已由市纪委直接查处。

国有资产出租处置等非税收入直接转入工会,甚至隐匿坐支。违反了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出租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等规定。隐瞒截留资金、资产,逃避财政监管,往往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2014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私分国有资产案(【2014】一中刑终字第3872号)。中央民族歌舞团开发管理办公室原主任马某、工作人员张某,在2004年—2010年期间,将该团2号楼一层商铺出租,以 “橱窗管理费”名义收取租金42.3万元。租金未向单位上报,也未纳入财务账目统一管理。张某根据马某安排,将其中41.4万元以加班费、通讯费等名义发放给开发管理办公室全体成员,马某分得10.5万、张某分得10.03万,剩余款项被用于开发管理办公室聚餐等开销。经法院审定,马某、张某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某因主动退缴赃款,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关注隐瞒截留国有资产出租处置等非税收入的问题,严肃查处违规将非税收入直接转入工会、食堂,甚至截留资金设立“小金库”等问题,及时加以纠正并督促整改。

二、 协会学会成为“四风”隐身场所

党政机关主办的行业协会、学会,在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行业自律、创新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有的行业协会、学会,存在政会不分、管办一体、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少数单位部门利用协会学会监管漏洞,把协会学会变成“四风”隐身场所。

2017年7月,巡察组对我市某单位进行巡察,调阅账目时发现该单位管理的一个协会有多笔名为“学习考察费”的可疑开支。经进一步查证,该协会以学习考察为名分四批组织公款旅游。巡察组责成清退公款旅游费用,问题线索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查处。同年9月,市纪委派出纪工委进行涉企收费检查,发现某联系单位管理的协会资金被套取用来违规发放补贴,联系单位纪检组查对多名责任人进行党纪立案调查。中秋、国庆纪律作风专项检查中,又发现某局占用协会会费购买服装、皮鞋参加歌咏比赛,挪用会费补助公务接待。

这些“四风”问题有一个共性特点,涉案资金源于协会,组织公款旅游主体也是协会。有的单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把公款旅游活动转由协会组织,违规经费从协会支出。有的单位利用协会购车不受编控,以协会名义购买车辆留在机关使用。对此,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治理“四风”,在继续聚焦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同时,必须拓展视线,实行深度监督和精准监督,不留监督盲区。

三、 违规发放评审费

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参加各类评审活动,是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职务行为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支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对职务行为付出的劳动给予了相应报酬,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参加评审活动的报酬在内。规范各类评审费,不仅可以维护收入分配秩序,而且可以遏制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等问题。

2015年12月,省纪委监察厅印发了《云南省公务员参加各类评审活动若干规定(试行)》,对全省公务员(包括参公管理人员)参加项目评审、论证、鉴定、评估、考核、检查、验收、咨询、资格(质)认定等各类评审活动领取报酬做出规范。明确规定三种情形不得领取评审费,一是公务员参加本单位、本系统组织、管理的各类评审活动和委托外单位协助完成的项目,委托单位人员参加该项目的各类评审活动;二是具有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本人岗位职责参加各类评审活动;三是各部门各单位专职从事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组织、参加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评审活动。

市纪委第一检查组中秋、国庆纪律作风专项检查中发现仍有少数单位部门视违规发放评审费。有的公职人员模糊合法劳务报酬的界限,对收受可能影响公务公正执行的礼品、礼金心存侥幸。特别是具有行政管理职权单位部门的工作人员,违规领取评审费往往被别有用心的企业个人围猎。2015年6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郭焕波受贿案(【2014】昆刑一初字第141号),市农业局原局长郭焕波受贿违法所得29万人民币和4万美金中,有某饮食文化公司郭某某为申报“云南省庄园经济”项目,以评审费名义行贿的5万元。郭焕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违法所得被依法予以没收。

各地纪律检查机关严肃查处违规收受各类评审费的问题。2016年1月2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了安徽省铜陵市安监局原副局长胡善俊违纪案,胡善俊自2006年截至案发,违规领取启点公司等12家中介机构和企业的评审费300余次、累计18.2万元。铜陵市纪委还查出胡善俊其他违反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收受贿赂、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等违纪事实,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查处。2016年7月19日,广东省纪委官方网站“南粤清风”通报一起顶风违纪收受礼金的典型案例。广东省爱卫办2015年3月至9月先后组织12个检查组共16名成员,分赴全省35个乡镇街道开展卫生实地检查,收受被检查单位以“专家评审费”“专家劳务费”“交通补助费”等名义赠送的礼金共计47.7万,5名陪同检查的当地干部收受17.8万元。广东省纪委进行严肃查处,省爱卫办主任、检查组组长许立凡被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按副科级待遇提前退休,省爱卫办干部苏育鹏因承担具体组织工作且情节严重被留党察看两年和行政撤职处分(降至科员并调离岗位),其他19人一律给予党内警告以上处分。参与赠送礼金47人中有26人受到党政纪处分。

违规发放和领取评审费,是“四风”问题隐性变异的一种形式。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律检查机关要高度重视,及时预警,及早发现问题苗头,抓小抓早、动辄则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大惩治力度,严防党员干部放松警惕在不知不觉中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昆明市纪委第五纪工委 王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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