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出台《党政正职监督办法》
来源于:嵩明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7-10-20 14:32:50
编辑:嵩明—王瑞华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党政正职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不断健全完善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嵩明县纪委监察局制定印发了《嵩明县党政正职监督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8条监督的主要内容和12条监督的主要制度。即加强对全县各级各部门党政正职遵守政治纪律的监督、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监督、执行干部人事制度的监督、执行财经法规和制度的监督、参与经济活动的监督、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制度的监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监督试行党政正职“六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实行集体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和党政正职末未表态制度、实行干部任免票决制度、实行专项纪律检查制度、实行任职回避制度、深化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等“四责联审”制度、深化和完善述廉述责和考核评议制度、坚持和完善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推行巡察制度、推进党务和政务公开制度、健全谈话制度、落实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制度。
《办法》强调,县委对全县各级各部门党政正职监督工作负总则,县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一次听取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全县各级各部门党政正职监督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承担全县各级各部门党政正职日常监督职责,定期开展对全县各级各部门党政正职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向县委报告,监督结果纳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各镇(街道)纪(工)委、各园区纪工委和县纪委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履行对本地区和所负责联系部门(单位)的党政正职监督的职责,及时向县纪委反映全县各级各部门党政正职有关情况。
《办法》明确,各级各部门党政正职监督出现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等8种情形,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少的,按照中央、省、市、县相关问责办法进行问责;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袁燕辉 王艺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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