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制定《办法》明晰内部执纪监督工作流程
来源于:嵩明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7-10-13 14:06:58
编辑:嵩明—王瑞华
近日,嵩明县纪委监察局出台《执纪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了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工作,明细内部执纪监督工作流程,提高执纪监督工作效率。
《办法》明确,执纪监督适用于上级机关转办、交办或领导批示办理的事项,县纪委相关会议决定的事项,在日常监督检查(包括明察暗访)中发现的事项,相关单位移送的事项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各承办部门在纪检监督过程中认为需要立项开展检查的事项,经承办单位研究后填写《嵩明县纪委监察局执纪监督立项检查事项审批表》,逐级呈报主要领导批准,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后组织实施;上级机关转办、交办、领导直接安排或批示的事项,由党风政风监督室统筹协调予以立项,并制定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检查。
各承办部门在执纪监督、执纪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填写《嵩明县纪委监察局执纪监督发现问题登记表》,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于每月25日前报党风政风监督室登记。党风政风监督室按照“月报、季分析、半年总结”的要求,实行台账管理,由承办部门报党风政风监督室集中管理,统一登记,逐一编号,完整记录,有效管控。
《办法》要求,在执纪监督中发现问题需向相关单位发出建议类文书的,由承办部门集体研究,经县监察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草拟建议文书,报党风政风监督室审核,按程序逐级呈报主要领导批准后交办公室印发,相应派出纪工委按照管联分工进行跟踪督办,督办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党风政风监督室登记。党风政风监督室对登记管理的问题经集体研究,提出分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后进行办理。分管领导每季度末组织召开一次执纪监督工作分析会,通报执纪监督相关工作情况,并根据分析情况,安排下一步执纪监督工作重点。
各承办部门在执纪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逐一梳理登记,以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的形式召集检查组成员对发现问题集体进行分析研判,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处置方式和处置意见。
《办法》要求,对领导同意并签批由各承办部门处置的问题,承办部门应按时限要求办理,党风政风监督室跟踪办理结果。对检查中不认真查找问题、发现问题不报告、甚至弄虚作假等行为,按照《嵩明县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执纪监督工作以发现问题及处置结果为依据进行评价,结果作为每季度推荐标兵的依据并纳入年底县纪委监察局目标管理考核。(袁燕辉 王艺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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