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出台《安宁市治理“为官不为”实施办法》坚决杜绝“懒官”、“昏官”、“太平官”
来源于:安宁市纪委
发布时间:2017-09-13 17:19:47
编辑:安宁—矣泽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干部队伍监督管理,推动干部担当作为,近日,安宁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了《安宁市治理“为官不为”实施办法》。《办法》从追责情形、调查核实、责任追究、激励保障等六个方面进行了规定,进一步督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敢于担当、干净干事、主动谋事,推动全市作风建设进一步好转。
严明追责情形。通过本地调研,并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昆明市治理“为官不为”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拟定了领导干部10种经约谈、提醒、函询后仍未改进,进而贻误工作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为官不为”情形。包括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淡化工作目标,降低工作标准,因主观原因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不敢坚持原则,对分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不敢担当,对待工作能推则推;对群众来信来访不理不睬,敷衍塞责,不按规定办理及在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足、作风不实等原因,贻误工作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等情形。
严格调查核实。对“为官不为”干部的调查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由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同步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办法》指出发现“为官不为”七条问题线索之一的,由组织部门调查核实。对“为官不为”问题的调查处理,按照移交线索、调查核实、提出建议、讨论决定、组织谈话、履行程序六个程序进行。对被处理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跟踪管理,对于受到通报、诫勉后,工作态度、工作实绩仍未有明显改进的,进行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于受到调整职务以上处理的,在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组织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使用。
严肃责任追究。以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等方式对“为官不为”问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的考核、选任、待遇等管理,形成高频震慑。受到处理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降职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受到诫勉的,取消任期内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按调整后的职务确定其待遇;受到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安排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并按新任职级确定其待遇。进一步在全市上下形成不能不作为、不想不作为、不敢不作为的良好工作氛围。(矣泽芳、阳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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