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运用“四种形态”处理129人次

来源于:嵩明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7-08-15 14:52:36

编辑:嵩明—王瑞华

2017年以来,嵩明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全面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共运用“四种形态”处理129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115人次,占89.15%;第二种形态5人次,占3.88%;第三种形态9人次,占6.97% ;第四种形态0人次。

跟踪考核促落实。着眼于纪律审查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推进监督常态化等有关落实“四种形态”的要求,继续作为重点内容写入我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体系,确保“四种形态”落实到位。同时强化对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等各类建议书办理情况的跟踪落实,对未落实到位的,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扣减相应的分数。

监督检查强担当。由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带队,深入三镇一街道等8家基层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开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及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落实情况进行“辣味”调研督察,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交流、问卷调查、与非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个别谈话等,从侧面不断印证各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在落实“两个责任”方面的开展情况,并一针见血直指问题,通过反复提醒教育、不断查摆问题、强化责任担当、督促整改落实,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完善机制强合力。协助县委完善《嵩明县反腐败协调职能单位协作办案工作办法》《<嵩明县反腐败职能单位协作办案工作办法>实施细则》,完善协作流程图,明确县纪委、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各成员单位协作职责,健全规范县纪委与各成员单位间的案件通报、移送、信息沟通和会签机制等,通过联席工作会、专题学习会、情况通报会、个案协商会等形式定期召开反腐败协调工作会,不断提高各成员单位协作办案的质量和水平。2017年以来,县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召集召开4次协调会议,收到各成员单位移送的各类线索34件并作了相应处置。(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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