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渡:进一步规范谈话函询工作 确保“打铁”不跑偏

来源于:官渡区纪委

发布时间:2017-08-10 15:15:01

编辑:官渡—杜若珊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及省、市纪委要求,结合官渡区工作实际,近期,区纪委对谈话函询工作进行再次明确规范,切实抓好监督执纪工作流程,确保在谈话函询过程中少走弯路,不会跑偏。

严格谈话函询标准。明确“三个可以谈话函询”,即反映违纪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反映内容笼统、不具体的问题,可以采取谈话函询。明确“三个不能列入谈话函询”,即对于反映问题具体、可查性强的,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顶风违纪的,不列入谈话函询类处置。

提高谈话函询质量。坚持“一人一策”制定谈话函询方案,经筛查甄别后,一般问题采取函询;对问题性质严重、问题线索具体的,以面对面的谈话为主。进一步规范函询通知书,对需要函询的问题以附摘要的形式提出。经谈话函询作了结的,须经区纪委书记专题会研究同意。

对谈话函询件进行抽查复核。各承办部门要对2016年谈话函询了结件进行抽查核实,比例不低于15%。今年新处置的谈话函询件,进行有针对性、有重点地了解核实,对于群众仍不断重复举报的同类问题、巡察中再次收到被反映人同类问题、举报人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谈话函询了结件,全部列入复核范围。

及时反馈函询结果。对函询中如实说明情况予以采信并了结的,结果要书面通知被函询对象本人,体现党内政治生活的严肃性。

落实谈话函询后续工作。党员领导干部接受谈话函询情况,须通知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在民主生活会上或通过其他适当方式通报,督促本人做出深刻检查或说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各承办部门要跟踪被谈话函询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落实谈话函询后续工作情况,督促谈话函询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如发现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指出并整改。

严格处置时限。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王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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