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 依“法”治理“为官不为”
来源于:东川区纪委
发布时间:2017-08-10 11:22:30
编辑:东川—陈品红
近日,东川区出台《东川区治理“为官不为”实施办法(试行)》。《办法》共6章17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为官不为”的10种情形,明确了对“为官不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7步程序和责任追究的3种方式,实现了对“为官不为”的依“法”治理。
“为官不为”,是指领导干部不能依法积极、认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贻误工作和事业发展,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党和政府形象的行为。
领导干部出现“对上级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及时、执行不到位,受到上级或区委、区政府批评的;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淡化工作目标,降低工作标准,因主观原因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不敢担当,对待工作能推则推,对职责边界上的工作推诿扯皮,对需要多个单位配合完成的工作,牵头单位不作为,责任单位不配合,影响工作开展的;对群众来信来访不理不睬,敷衍塞责,不按规定办理,不及时落实群众合理诉求,造成群众多次、长期上访的”等10种情形,经约谈、提醒或函询后仍未改进,进而贻误工作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认定为“为官不为”。
对“为官不为”问题的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惩教并举、正向激励,权责一致、失责必究的原则,按照移交线索、调查核实、提出建议、讨论决定、组织谈话、履行程序、处理回复7个程序进行。
对“为官不为”问题进行责任追究,主要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3种方式。对履行职责不力的,进行严肃批评,责令其认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把“为官不为”问题处理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的考核、选任、待遇等管理。受到处理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降职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受到诫勉的,取消任期内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按调整后的职务确定其待遇;受到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安排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并按新任职级确定其待遇。(陈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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