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建章立制 推动反腐败协调工作

来源于:嵩明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7-08-01 15:10:10

编辑:嵩明—王瑞华

为深入抓牢抓实反腐败协调工作,嵩明县成立了由县纪委、县公安、法院、检察院、审计等多家部门组成的县委反腐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通过建立联席会议、移送通报等多项制度,推动反腐败协调工作。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县纪委牵头,各成员单位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上半年,嵩明县共召开2次反腐败协调联席会议,并制定会议纪要印发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上需要跟踪落实的问题由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办理情况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做通报。今年4月,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公安法制大队、经侦大队、检察院反贪局、反渎局、法院刑庭、县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对上级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作出纪律处分工作的意见》进行学习,并对一些具体问题召开个案协调会进行磋商。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使各成员单位之间沟通更加透明,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提升反腐败协调工作的实效。

建立协作办案制度。协作办案制度从案件管辖、联合办案、协助办案、党政纪责任办案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上半年,县检察院、县纪委对收到的重点问题线索,多次召开相关人员参加专题会议对反映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分析研判,通过分析研判,提高案件质量,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县纪委、县检察院还联合查处了涉及县农林局的违纪违法案件。县纪委纪检监察室对联系部门党政纪案件的办理进行指导督办,从办理程序、证据收集、案件定性、处理依据等方面手把手的指导联系部门做好党政纪案件的办理。通过协作办案机制,各成员单位之间配合进一步密切,办案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也彰显了强大的反腐威力。

建立案件移送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对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案件,按照案件管辖分工要求,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对具体通报程序、时限作出明确要求,制作《移送通报流程图》。 上半年,县纪委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党员领导干部违法线索6件;县检察院向县纪委移送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线索26件;县公安局向县纪委移送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线索2件;县法院向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通报嵩明县刑事判决(裁定)的92名涉刑人员情况。县纪委向禄劝县纪委、会泽县纪委、寻甸县纪委等部门移送问题线索8件。移送通报制度的建立,使党员领导干部或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处理,实现良好的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

建立联络员制度。要求每个成员单位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个联系部门负责反腐败协调工作,联系部门的负责人负责和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工作。及时报送本系统重点案件线索和查办情况及所有涉及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进展情况。联络员制度的建立,使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更加顺畅,更加紧密。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全县反腐败协作办案工作人员如违反办案纪律和协作配合规定的,在工作中相互推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密泄密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责任追究制度,提高了各成员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确保反腐败协调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苏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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