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专项治理“为官不为”追责十类行为 加强干部队伍监督管理

来源于:东川区纪委

发布时间:2017-07-26 15:57:40

编辑:东川—陈品红

“‘为官不为’,是指领导干部不能依法积极、认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贻误工作和事业发展,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党和政府形象的行为。”近日,东川区出台《东川区治理“为官不为”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干部队伍监督管理,推动干部担当作为。

明文规定,令行禁止。全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区管干部有下列十类情形之一,经约谈、提醒、函询后仍未改进,进而贻误工作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认定为“为官不为”追究责任。十类情形具体为:对上级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及时、执行不到位,受到上级或区委、区政府批评的;在完成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和支撑性指标任务以及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和重要工作推进中,组织协调不力、工作措施不扎实,未按照时限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淡化工作目标,降低工作标准,因主观原因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服务承诺、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或对下级请示事项不在规定工作日内及时办理、久拖不决或不予答复的;不敢坚持原则,对分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下属疏于管理,不及时制止、查处分管范围内的不作为、慢作为的;不敢担当,对待工作能推则推,对职责边界上的工作推诿扯皮,对需要多个单位配合完成的工作,牵头单位不作为,责任单位不配合,影响工作开展的;对群众来信来访不理不睬,敷衍塞责,不按规定办理,不及时落实群众合理诉求,造成群众多次、长期上访的;在招商引资、征地拆迁、脱贫攻坚、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等工作中政策不落实、服务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作进展的;对上级交办的督办件、批示件、转办件等不受理、不办理、缓办理,未按规定期限答复或敷衍塞责的;其他在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足、作风不实等原因,贻误工作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情形。

权责一致,失责必究。对“为官不为”问题的处理包括三种方式: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履行职责不力的,进行严肃批评,责令其认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以上处理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处理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主动接受监督。同时将处理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的考核、选任、待遇等管理:对受到处理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对受到降职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对受到诫勉的,取消任期内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对受到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对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按调整后的职务确定其待遇;对受到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安排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并按新任职级确定其待遇。

正向激励,实事求是。健全正向激励机制,重点培养选拔敢于担当、奋发有为的干部,加大对敢于担当、奋发有为干部的宣传表彰力度,以榜样的力量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热情。鼓励探索创新,宽容探索创新中的失误,积极主动帮助干部成长,促使干部解放思想、敢于负责、敢于担当、奋发有为。对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坚决制止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对因诬告、错告受到伤害的干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帮助干部恢复名誉。(杨红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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