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把握运用“四种形态” 上半年谈话函询25人

来源于:安宁市纪委

发布时间:2017-06-26 15:15:09

编辑:安宁—矣泽芳

2017年以来,安宁市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以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明确责任“压担子”。年初,安宁市纪委印发了《安宁市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规定:市纪委纪检监察一至三室每年谈话函询件6件、党风政风监督室4件、市纪委10个派出纪工委,第一至第四纪工委2件,第五至第十纪工委2件,市属各单位纪委(纪检组)2件的硬性要求。利用召开会议时机组织集中培训、讨论交流及邀请上级纪委领导专项培训等方式对办案人员进行监督执纪问责业务培训。同时,为了进一步有效传导压力,市纪委定期梳理汇总各办案科室、派出纪工委开展谈话函询工作情况,在工作例会上进行适时通报。

抓早抓小“常提醒”。约谈和函询与立案查处相比较,看似“小事”,实则关系到纪检监督机关的工作成效和监督对象的切身利益。市纪委在办案中注重宽严相济,严厉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党员干部的一般性问题早打招呼,早提醒,防微杜渐。对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采取函询办案方式,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理,促其廉洁从政,秉公用权。

规范程序“保实效”。坚持“函询”主要适用于对群众反映或者执纪监督中发现党员干部有关违纪问题做出说明,市纪委以发函的形式由本人作出解释说明,报经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对该党员干部进行函询。为了确保函询工作的规范运行,市纪委建立了严格的审批制度,一般党员干部由分管副书记和书记负责审批,乡科级领导干部由书记负责审批同时报送市委和市委组织部。严格按照“三个可以谈”、“三个不能谈”、“三个优先谈”原则,对谈话对象选择、谈话人员组成、谈话方式和内容、工作程序、工作要求等五方面进行明确,有效预防纪律检查对象和监察对象中违规违纪事故的发生。

2017年上半年,安宁市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57件,同比减少61%;处置问题线索45个;谈话函询23件25人,其中乡科级干部 7人,其他党员18人,函询后诫勉谈话2人、提醒谈话3人,适当处理1人。

                                         (  安宁市纪委信访室   邓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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