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人•手记】规则就是纪律 材料一个都不能少
来源于:富民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7-06-10 14:55:52
编辑:富民—李佳怡
几天前,一个乡镇基层纪委书记将他们查办的一件违纪案件移送到审理室,交给我进行形式审理,卷宗一页页在我手中翻过,我不时对照《监督执纪规则》的要求进行形式审理。
“郑书记,这个案卷我不能接受移送。”我说。
听到这话,基层的同事连忙问:“为什么?我们的案件都是按照程序办理的,证据材料也是齐全的呀,不可能存在证据不全,程序不对的问题。”
“不是这个问题,是卷宗里面缺少部分必要的材料和签字。”
“根据新的《监督执纪规则》要求,现在一直在强调审批程序,对照《规则》的......条,这几个材料需要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层层审批并签字,有了审批后我们才能接受移送并进行审理......这些材料还需要补充。”
随后,我对照《规则》将欠缺的材料罗列成清单,交给基层同志,并叮嘱一定要按照《规则》要求进行审批,审批程序一个都不能少。
目送同事离去的背影,我心里一阵阵的不是滋味,我开出的“清单”又要增加基层同事的工作量了,又够他们忙一阵子的了。我心里这样想着。
我的工作就是对所移送审理的案件进行审理,每当拒绝审理的时候,往往就意味着增加审查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就意味着将耗费他们更多的工作时间,但规矩就是规矩不能突破,这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审查组工作人员的负责。《工作规则》规定:“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这样的规定就是要形成审查、审理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防止执纪办案的“灯下黑”,将“裁判员”和“运动员”分开,是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办案的程序,充分运用程序增强办案的质量,强化监督执纪的定性准确性重要方法。形式审核是案件审理的第一步,用程序来检查案件材料的程序、证据是否符合规定,定性是否准确的问题,在基层纪委适当将案件“发回重审”,是提高办案水平和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可以提升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可以说案件审理工作是执纪审查的“出口、关口”,案件审理工作必须要符合“二十四字”办案的基本要求,这也是审理工作的指导原则。忽略了任何一个环节都难以保证案件质量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审理工作就是要正确处理审理和审查的关系,充分运用审理程序来监督完善审查工作,真正防止、减少因程序不合规,不到位,证据链不充分等问题造成的执纪审查的偏差。为此,对于每个案件都要仔细查看各个证据材料之间的必然联系性以及他们的客观性、合规性、关联性,做到案件审理完成后,必经的程序一个都不能少,必备的手续一个都不能漏,保证执纪审查的客观公正性。作为一名纪检干部,我们更应该带头遵守规矩执行纪律,只有将规矩执行到位,执纪审查才能实事求是,才能真实反映违纪的本职。
我感到身上责任重大,审理工作是除了监督制约审查工作外同时还肩负着定性量纪的重任。审理工作即是对党组织负责,对自己工作的负责,更是对违纪被审查人员负责的一项工作。通过准确的定性量纪,使被审查人员更加深刻的认识到所违犯的错误,同时,更让他们感受到党组织的关心和爱护。
审理工作中,规则就是纪律,材料一个都不能少,这是我始终坚持的审理原则。
(富民县纪委 姜 凌)
中共昆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昆明市监察委员会
Copyright © 昆明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滇ICP备07000700号-1 网站声明
来信请寄:中共昆明市纪委、监察委信访室 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7号楼 邮编:650500
举报电话:0871-12388 举报网址:https://yunnan.12388.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