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出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提供创城工作牵引力
来源于:安宁市纪委
发布时间:2017-06-02 15:43:48
编辑:安宁—矣泽芳
为实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目标,进一步压实责任,让干部群众思想上高度重视,树立警戒红线意识,安宁市于近日制定下发《安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办法》由15条组成,对创城追责的目的、范围、原则、方式、具体情形以及相应处分做出了明确规定。《办法》明确的范围为:“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负有组织、监督和实施创城工作责任的单位及其人员。”《办法》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办法》明确9个街道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创城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创城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照《安宁市创建全国县级文明城市测评指标体系》和《安宁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任务测评指标体系》,对本单位创城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
《办法》规定,对创城中的17种具体情形将视情节轻重及时进行问责处理。一是对5种创城工作中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情形,除责令纠正外,给予责任人通报或者诫勉问责;二是对7种创城工作中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的情形,除责令纠正外,给予责任单位通报问责,给予责任人停职检查或者调整职务问责;三是对5种创城工作中情节严重,导致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情形,除责令纠正外,给予责任单位通报问责,给予责任人责令辞职、降职或者免职问责。
《办法》要求安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攻坚指挥部检查督导组对各街道、各单位创城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创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下发督导通报或整改通知书。
《办法》强调违反本办法情节较轻微的,由安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攻坚指挥部检查督导组提请相关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情节严重需要进行问责的,按照党章、党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安宁纪委办公室 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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