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实行“四书一报告” 做好执纪审查工作

来源于:嵩明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7-05-04 16:28:37

编辑:嵩明—王瑞华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中共云南省纪委印发《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执纪审查工作的“后半篇文章”,县纪委制定出台《中共嵩明县纪委关于在执纪审查过程中开展“四书一报告”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阐明工作目的意义、明确“四书一报告”的概念及内容、规定操作步骤、强化结果运用、强调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

在立案审查期间,通过“四书”形式让适用被审查同志深刻反省,审查组通过安排被审查对象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被审查对象撰写《忏悔书》、《给亲属的廉政家书》、《给单位领导和同事的廉政忠告书》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言书》。通过“一报告”的形式发挥案件的治本功能, 在执纪审查工作结束后,由审查组对适用被审查对象违纪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结合其违纪甚至违法的蜕变过程,结合党纪法规以及适用被审查对象撰写的“四书”,深刻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形成《案例剖析报告》,有效实现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综合效应最大化。

根据适用被审查对象撰写的“四书”情况,执纪审查部门以及案件审理部门经研究认为被审查对象认错态度良好的,可以作为量纪的从轻情节;如果适用被审查对象拒绝书写“四书”材料的,经县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可以作为量纪的从重情节。《案例剖析报告》按年度整理汇编成册,经县纪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作为对全县党员干部的警示教育材料。执纪审查部门撰写的《案例剖析报告》纳入案件质量评比内容,被评为优质案件的,可以作为年底执纪审查工作考核评优的依据。(嵩明县纪委 苏丽梅、王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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