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力行“三报告”严防纪检队伍“灯下黑”

来源于:嵩明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7-05-02 10:04:16

编辑:嵩明—王瑞华

面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嵩明县纪委监察局创新队伍监督管理方式,严防队伍“灯下黑”。按照突出重点、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总结分析纪检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经验和做法,将准确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即时报告家属经商情况、专题报告个人兼职情况作为衡量纪检干部组织纪律的“铁标尺”,对认为是“家事”“私事”“小事”觉得“没必要报”“可报可不报”的事项进行了规范,拓展了报告制度实践的内容,截止4月底,全县148名纪检监察干部实事求是进行了报告。

准确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中央、省、市纪委的要求,制定下发了《嵩明县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抽查核实办法(试行)的通知》,明确了纪检干部需要报告的8项“家事”和6项“家产”,同时要求,在本人婚姻变化,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及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8项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时,于事后30日内将变化情况表及时报县纪委组织部备案。在查核结果运用上,明确了漏报、瞒报的具体情形和相关的处理规定,划出了底线、亮出了红线。

即时报告家属经商情况。从近年查处的大量腐败案件看,不少领导干部利用职位和职责,不仅在前台大搞权钱交易,其家属、子女也利用父母影响经商谋利,大发不义之财,有的将自己在职位上从政积累的“人脉”和“面子,用在为子女非法牟利上,其危害不可低估,针对此种情况,嵩明县纪委要求纪检干部要即时报告家属经商情况,对相关监督制度进行健全,对5名纪检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等有可能存在权钱交易、利益冲突的风险点进行管控和严格把关。

专题报告个人兼职情况。从制度的层面规定了纪检干部 不得兼任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团体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等,不得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在社会组织兼职的,要专题报告所兼职情况,同时要向县纪委进行备案,截止4月底,全县148名纪检干部、17名离退休干部专题报告了个人兼职情况,没有1名出现个人有兼职的情况,下步,嵩明县纪委监察局将实时动态更新,防止和避免新发生违办理兼职事宜的情况。(嵩明县纪委 毛丽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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