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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创新巡察机制 率先出台《巡察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来源于:嵩明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7-04-17 15:04:40

编辑:嵩明—王瑞华

为调动和激发巡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巡察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客观评价工作效果,充分发挥巡察监督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自我监督、防止“灯下黑”,打造对党忠诚、自身干净、敢于担当的巡察干部队伍,达到“内外兼修”的效果,近日,嵩明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门力量,制定了《县委巡察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据悉,《县委巡察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共分为七部分,从考评对象及周期、考评内容、考评原则、考评依据、考评结果运用等方面对参与每轮巡察的巡察组、巡察干部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考核评定。考核对象:为巡察组、巡察干部;考核时间以每轮巡察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依据包括:巡察业务学习、履行职责情况、遵守规范情况、工作考勤、巡察效果等方面,评定分值满分为100分,在各条块分值设定上,通过反复推敲,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设定,重点突出巡察效果和履行工作职责方面。在考评等次上巡察组分设一、二、三类优秀,巡察干部考评为优秀、一般、差三个档次。在考评结果运用方面,巡察组组长、副组长评为优秀的,将作为年终科级干部考核为优秀或干部提拨使用的重要参考;一般巡察干部考评为优秀的,向县委组织推荐,将作为干部提拨使用的重要参考条件。同时,对考评为差的巡察干部,将剔出巡察人才库,并将考评结果通报被抽调单位,对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坚持“零容忍”,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等,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县委巡察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出台,充分调动了广大巡察干部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了巡察工作激励与约束机制,把巡察干部工作责任由虚转实,把责任边界由模糊转清晰,使得巡察工作的开展都有章可循、有规可依,避免了巡察干部吃“大锅饭”,巡好巡坏一个样的工作格局,为规范和不断推进巡察工作向前纵深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嵩明县委巡察办 毕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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