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纪委“三项机制”推动涉案款物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来源于:嵩明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7-04-14 23:40:42
编辑:嵩明—王瑞华
今年以来,嵩明县纪委认真落实上级关于查办案件涉案款物会议精神,健全机构,强化措施,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化、零差错。
建立涉案款物全程监管制。在执纪审查中,对需要采取暂扣措施的涉案款物,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认真填写《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呈批表》,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副书记批准后执行。执行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措施的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执行时应当与原款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见证人共同对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当面逐件清点,对涉案物品还要摄影、拍照,当场填写《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分别由案件承办人、原款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见证人签名并摁手印。并与办公室办理交接手续,填写《涉案款物移交保管登记表》后,由专人负责统一保管涉案款物,一案一帐、一物一卡,并注明时间、案件名称、具体承办室和经办人。
建立发还款物审批制。执纪审查过程中认定不是违纪款物的,经分管领导批准,由案件承办部门填写《解除暂予扣留、退还款物呈批表》、《解除暂予扣留、退还款物登记表》后发还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发还时,由办公室和承办部门共同执行,并与原款物所有人和持有人当面清点并办理签收手续。
建立收缴款物会议决定制。凡应收缴的涉案款物,在调查报告中均要提出涉案款物的拟处理意见,经审理后,由审理室提交县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局长办公会会议讨论决定。承办部门在一个月内凭处分决定或收缴决定,填报《收缴涉案款物呈批表》和《收缴涉案款物登记表》,经分管领导批准,会同办公室上交同级财政。对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的涉案款物随案移送,办理交接手续,并填写《涉案款物移送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登记表》,承办部门主动跟踪司法机关对接收款物的最终处置情况。
2010年至2016年,县纪委共上缴国库74.08万元,退还相关单位66.97万元。2016年,嵩明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嵩明县杨林镇2名村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案件移送嵩明县检察院,并将涉案款物随案移送。(嵩明县纪委 苏丽梅)
中共昆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昆明市监察委员会
Copyright © 昆明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滇ICP备07000700号-1 网站声明
来信请寄:中共昆明市纪委、监察委信访室 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7号楼 邮编:650500
举报电话:0871-12388 举报网址:https://yunnan.12388.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