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出台《实施办法》剑指“为官不为”

来源于:五华区纪委

发布时间:2017-03-30 10:28:02

编辑:五华—王永权

“这个实施办法出台的实在是太及时了,看看那些“太平官”、“逍遥官”还能继续太平和逍遥不?”近日五华区出台的《五华区治理“为官不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干部群众中引起热议。

近日,五华区出台《实施办法》为区管科级领导干部既划定纪律规矩“红线”,又指出干事创业的“安全区”,使“不为”者无处可逃,给“有为”者撑腰鼓劲。

细化问责情形,坚持监督全覆盖。《实施办法》将“为官不为”追责情形进一步细化,切实将整治为官不为作为各级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办法明确规定了对执行不力、履职缺位、不敢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漠视群众利益、工作中敷衍塞责、年度考核中综合评分排名末3位等11种情形经约谈、提醒、函询后仍未进行改进,进而贻误工作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应当认定为“为官不为”。 并且当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及有关部门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发现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所列11种情形并提出建议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或其他形式提出建议;其他应当调查核实的线索来源,区委组织部应当调查核实是否为“为官不为”情形。

 狠刹“不为”歪风,坚持问责“零容忍”。坚持“零容忍”态度,对为官不为者动真格。对“为官不为”的调查处理按照移交线索、调查核实、提出建议、讨论决定、组织谈话、履行程序等程序进行。在责任追究方面,《办法》也做出具体规定,对履行职责不力的,进行严肃批评,责令其认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同步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 注重处理结果运用,把对“为官不为”问题的处理,一并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的考核、选任、待遇等管理,凡是因“为官不为”受到处理的,一律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影响期内一律不予提拔重用。通过不留情面的问责,狠刹“为官不为”歪风,切实提振全区干部干事创业的精气神。

营造“有为”环境,坚持“有为才有位”。《实施办法》坚持责任追究和激励保障相结合,在对“为官不为”严肃问责的同时,对“敢作为”“敢担当”者也不忘撑腰鼓劲,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规定:进一步鼓励探索创新,宽容探索创新中的失误或差错,对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坚决制止和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对因诬告、错告受到伤害的干部,组织上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帮助干部恢复名誉。对敢于担当、奋发有为、实绩突出的干部加大宣传表彰力度,重点培养,大胆任用,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氛围,保护好干部干事创业、积极作为的热情。(刘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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