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四个坚持”细化执纪审理 保持案件“零申诉”

来源于:石林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7-03-24 10:33:44

编辑:石林—陈云

近年来,石林县严把纪律审查工作的最后关口,认真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实践中探索“四个坚持”,努力提高审理质量,保持案件“零申诉”。2013年以来,共审结党政纪案件112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25人,经审理的案件继续保持“零申诉”。

坚持在首次审理谈话前进行权利义务告知。案件正式受理开始审理谈话前,坚持向被审查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书面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作证和辩护权、依规申请回避权、对处分决定及所依据的事实材料的见面权、检举控告权、对处分不服的申诉权等12项权利义务,充分保障被审查人应有的权利。

坚持在审理谈话时书面反馈初步审理意见。一般案件在初次审理谈话的同时将初步审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被审查人,复杂、疑难的案件可在最后一次审理谈话时再行反馈初步审理意见。审理谈话在告知权利义务、核对错误事实、听取申辩辩解、了解个人对待审查的态度和认识等有关情况的同时,注意询问依规执纪审查、保障被审查人权利等方面的情况。书面反馈给本人的初步审理意见主要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主要违纪事实、违纪性质及责任、处理的纪律依据和应当作出处理的建议(只写“建议给予某某相应的党(政)纪处分”)。书面反馈与审理谈话同步进行,被审查人看完初步审理意见后,可直接在反馈材料上签署意见,同时在审理谈话中如实记录被审查人提出的意见,也可由被审查人另外书写相关情况再作进一步核实。

坚持在处分决定送达的同时做好送达谈话。在送达处分决定的同时与受处分人员进行谈话,一是听取受处分人员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掌握其思想状况及态度认识,对一时不能接受的及时进行沟通交流,分清原因耐心疏导;二是告知其享有的权利,明确其处分期或处分影响期应尽的义务;三是鼓励受处分人员正确对待纪律处分,放下“包袱”,轻装前进。

坚持对受党政纪处分的人员开展回访教育。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采取谈话、座谈、征求意见等方式,重点结合恢复党员权利、解除行政处分工作对受处分人员开展回访教育,做好对受处分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分析违纪动机,找准主观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工作、生活有实际困难的,积极予以协调帮助,确保受处分党员能够真正地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找准前进方向,以“知耻而后勇”的精神面对新的人生。(石林县纪委 王家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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