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出台《昆明市晋宁区治理“为官不为”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于:晋宁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7-03-21 16:06:31
编辑:晋宁—张亚云
为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着力治理“为官不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近日,晋宁区出台了《昆明市晋宁区治理“为官不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领导干部能下问题,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适用对象为全区实职正、副科级领导干部。领导干部“下”的6种渠道:一是到龄免职(退休),干部达到规定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是职务任期届满、任期内调整和试用期不合格的;三是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四是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五是被问责调整的;六是“为官不为”、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
《实施细则》规定,“为官不为”、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20种情形: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理想信念动摇;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观念淡薄;违反党的保密纪律;违反党的组织人事纪律;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的宗旨意识淡漠;对群众来信来访不理不睬;工作不敢担当;工作思路不清;不能适应现岗位职责要求;存在“庸懒散慢浮”等行为;工作不严不实;品行不端;配偶已移居国(境)外;落实重点工作责任不到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任期考核、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不称职”得票比例超过三分之一;其他“为官不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为官不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调整的程序为约谈、考察核实、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决定、谈话、履行任免程序。调整的方式,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
《实施细则》要求,在治理“为官不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尽其才,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的原则,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对领导干部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严明工作纪律,不搞好人主义,不避重就轻,严禁借机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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