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宁:出台《昆明市晋宁区履行基层党建 工作责任制问责办法(试行)》
来源于:晋宁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7-03-17 16:50:15
编辑:晋宁—张亚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责任,牢固树立“抓党建是最大政绩”的理念,全力推动基层党建工作落实见效,构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责任体系。近日,晋宁区出台了《昆明市晋宁区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问责办法》)。
《问责办法》明确,问责主体为区委,具体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负责落实。问责对象是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区级部门党委(党组、党工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或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党建工作分管领导、党务工作者及相关责任人。基层党组织存在党建工作责任落实不力、领导班子建设不力、基层组织建设不力、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管理不力、制度执行和落实不力、作风建设不力、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经整改无效的,应当予以问责。
《问责办法》规定,对基层党组织,视情节轻重,给予检查、通报、改组等处理;对党组织班子成员、党务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处理。问责程序包括问责线索受理、开展调查核实、集体研究决定、问责决定执行4个步骤。
《问责办法》针对受到问责的对象,规定了不同的结果运用方式:一是党组织每年被通报两次以上,分类定级确定为“后进”等次;科级干部每年被通报超过三次以上的,评定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科级(不含)以下人员被通报二次以上的,年终考核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二是党组织或个人受到诫勉的,除按通报问责处理外,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三是受到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除按诫勉问责处理外,取消当年提拔使用资格。调整职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四是达到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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